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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81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6月18日

 

上海倍欣实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陈培永申请撤销上海倍欣实业有限公司2020818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上海倍欣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DFCL33;成立时间:2020-08-18;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234层;法定代表人:陈培永;股东:陈培永、姚彪,监事:姚彪;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 1、陈培永于2019428日遗失了身份证(有效期限:20100907-20300907日),并于2019428日申领了新的身份证,其提供了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证明。可见,在倍欣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陈培永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100907-20300907日),在2019428日之后就已经失效。

2、倍欣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234层,该处为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3、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4、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倍欣公司税务登记日期为2020826日,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状态”。

5、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倍欣公司设立登记时陈培永实际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6、对倍欣公司设立登记时的经办人陆春锋以及监事姚彪邮寄了询问通知书双挂号信,均未在约定时间到场接受询问。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陈培永提供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证明1份,证明倍欣公司设立登记时使用的陈培永的身份证为已遗失的失效证件。

证据二: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社区股份合作社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1份,证明倍欣公司实际未在住所地经营。

证据三:对倍欣公司的监事姚彪邮寄了询问通知书双挂号信1份,证明与其无法取得联系。

证据四:对倍欣公司的经办人陆春锋邮寄了询问通知书双挂号信1份,证明与其无法取得联系。

证据五: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1份,证明倍欣公司无涉诉情况。

证据六: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1份,证明倍欣公司纳税人状态已被认定为“非正常”

证据七: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倍欣公司设立登记时陈培永的原电子签名无效。

综上,上海倍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818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倍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81

 

陈培永:

由本局调查的陈培永申请撤销上海倍欣实业有限公司2020818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上海倍欣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DFCL33;成立时间:2020-08-18;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234层;法定代表人:陈培永;股东:陈培永、姚彪,监事:姚彪;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 1、陈培永于2019428日遗失了身份证(有效期限:20100907-20300907日),并于2019428日申领了新的身份证,其提供了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证明。可见,在倍欣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陈培永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100907-20300907日),在2019428日之后就已经失效。

2、倍欣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234层,该处为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3、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4、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倍欣公司税务登记日期为2020826日,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状态”。

5、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倍欣公司设立登记时陈培永实际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6、对倍欣公司设立登记时的经办人陆春锋以及监事姚彪邮寄了询问通知书双挂号信,均未在约定时间到场接受询问。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陈培永提供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证明1份,证明倍欣公司设立登记时使用的陈培永的身份证为已遗失的失效证件。

证据二: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社区股份合作社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1份,证明倍欣公司实际未在住所地经营。

证据三:对倍欣公司的监事姚彪邮寄了询问通知书双挂号信1份,证明与其无法取得联系。

证据四:对倍欣公司的经办人陆春锋邮寄了询问通知书双挂号信1份,证明与其无法取得联系。

证据五: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1份,证明倍欣公司无涉诉情况。

证据六: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1份,证明倍欣公司纳税人状态已被认定为“非正常”。

证据七: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倍欣公司设立登记时陈培永的原电子签名无效。

综上,上海倍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818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倍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81

 

姚彪

由本局调查的陈培永申请撤销上海倍欣实业有限公司2020818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上海倍欣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DFCL33;成立时间:2020-08-18;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234层;法定代表人:陈培永;股东:陈培永、姚彪,监事:姚彪;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 1、陈培永于2019428日遗失了身份证(有效期限:20100907-20300907日),并于2019428日申领了新的身份证,其提供了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证明。可见,在倍欣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陈培永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100907-20300907日),在2019428日之后就已经失效。

2、倍欣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234层,该处为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3、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4、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倍欣公司税务登记日期为2020826日,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状态”。

5、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倍欣公司设立登记时陈培永实际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6、对倍欣公司设立登记时的经办人陆春锋以及监事姚彪邮寄了询问通知书双挂号信,均未在约定时间到场接受询问。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陈培永提供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证明1份,证明倍欣公司设立登记时使用的陈培永的身份证为已遗失的失效证件。

证据二: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社区股份合作社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1份,证明倍欣公司实际未在住所地经营。

证据三:对倍欣公司的监事姚彪邮寄了询问通知书双挂号信1份,证明与其无法取得联系。

证据四:对倍欣公司的经办人陆春锋邮寄了询问通知书双挂号信1份,证明与其无法取得联系。

证据五: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1份,证明倍欣公司无涉诉情况。

证据六: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1份,证明倍欣公司纳税人状态已被认定为“非正常”。

证据七: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倍欣公司设立登记时陈培永的原电子签名无效。

综上,上海倍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818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倍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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