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世祁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上海世祁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获准设立登记。2025年2月10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王文峰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世祁实业有限公司设立于2020年11月1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2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股东为王文峰和孟靖昕,法定代表人为王文峰,执行董事为王文峰,监事为孟靖昕,财务负责人为张高钦。经营期限:2020年11月10日至2040年11月9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上海世祁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身份证系王文峰于2019年10月29日挂失,登记时提供的身份
证已失效,且上海世祁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王文峰的电子签名行为无效,登记为上海世祁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申请人王文峰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建国门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各1份; 证据二:对该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据三: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征询意见函》和《协助调查函》的邮寄回执1份,本机关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人民法院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1份; 证据四: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各1份; 证据五: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出具的吊销该公司的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 证据六: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出具的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1份; 证据七:向股东和监事孟靖昕,财务负责人张高钦,设立登记时的指定代理人夏文琴寄送的询问通知书退信、信件流转记录等; 证据八:上海市数字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所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
证据九: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世祁实业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2025年4月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制发了《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60号),告知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撤销登记(备案)事项以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的准予上海世祁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 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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