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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050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4月10日

 

上海青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青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613日取得开业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126日,你公司监事丁俊玮向本局申请撤销上海青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业登记中的监事备案。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青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61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航中路19414室。经营期限:20180613日至20380612日,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为韦青君,监事为丁俊玮。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上海青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开业登记时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公司章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我局对设立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

现查明:

1、丁俊玮自述其身份证原件于2018420日遗失,并于2018428日在榆林市公安局航宇路派出所补办了有效期为2018.04.28-2038.04.28新的身份证;

2、上海青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613日向本局申请设立登记时,其提交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息”申请材料显示:监事为丁俊玮,其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为20091203-20191203日;

3、上海青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航中路19414室,该场所现为其他企业的经营场所;

4、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人民法院和闵行区财政局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上海青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业登记中监事备案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5、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上海青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涉诉情况;

6、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查询和闵行税务局协助调查,查见上海青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纳税人状态被认定为“非正常”;

7、上海青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313日被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事实有丁俊玮的撤销申请及其遗失补办的身份证复印件、榆林市公安局航宇路派出所出具的丁俊玮身份证全项证明、上海青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吊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查询页面打印件和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的回函、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网页的截图、上海青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上海青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企业住所的现场检查笔录及其现场照片、《征求意见函》、开业登记档案等相关材料予以证明。

综上,本局认为上海青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他人遗失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取得监事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登记(备案)申请材料,取得登记(备案)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613日作出的上海青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业登记中监事备案事项。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050

韦青君

上海青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613日取得开业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126日,上海青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丁俊玮向本局申请撤销上海青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业登记中的监事备案。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青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61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航中路19414室。经营期限:20180613日至20380612日,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为韦青君,监事为丁俊玮。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上海青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开业登记时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公司章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我局对设立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

现查明:

1、丁俊玮自述其身份证原件于2018420日遗失,并于2018428日在榆林市公安局航宇路派出所补办了有效期为2018.04.28-2038.04.28新的身份证;

2、上海青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613日向本局申请设立登记时,其提交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息”申请材料显示:监事为丁俊玮,其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为20091203-20191203日;

3、上海青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航中路19414室,该场所现为其他企业的经营场所;

4、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人民法院和闵行区财政局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上海青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业登记中监事备案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5、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上海青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涉诉情况;

6、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查询和闵行税务局协助调查,查见上海青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纳税人状态被认定为“非正常”;

7、上海青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313日被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事实有丁俊玮的撤销申请及其遗失补办的身份证复印件、榆林市公安局航宇路派出所出具的丁俊玮身份证全项证明、上海青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吊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查询页面打印件和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的回函、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网页的截图、上海青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上海青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企业住所的现场检查笔录及其现场照片、《征求意见函》、开业登记档案等相关材料予以证明。

综上,本局认为上海青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他人遗失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取得监事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登记(备案)申请材料,取得登记(备案)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613日作出的上海青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业登记中监事备案事项。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050

丁俊玮

上海青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613日取得开业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126日,丁俊玮向本局申请撤销上海青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业登记中的监事备案。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青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61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航中路19414室。经营期限:20180613日至20380612日,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为韦青君,监事为丁俊玮。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上海青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开业登记时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公司章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我局对设立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

现查明:

1、丁俊玮自述其身份证原件于2018420日遗失,并于2018428日在榆林市公安局航宇路派出所补办了有效期为2018.04.28-2038.04.28新的身份证;

2、上海青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613日向本局申请设立登记时,其提交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息”申请材料显示:监事为丁俊玮,其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为20091203-20191203日;

3、上海青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航中路19414室,该场所现为其他企业的经营场所;

4、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人民法院和闵行区财政局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上海青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业登记中监事备案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5、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上海青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涉诉情况;

6、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查询和闵行税务局协助调查,查见上海青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纳税人状态被认定为“非正常”;

7、上海青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313日被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事实有丁俊玮的撤销申请及其遗失补办的身份证复印件、榆林市公安局航宇路派出所出具的丁俊玮身份证全项证明、上海青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吊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查询页面打印件和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的回函、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网页的截图、上海青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上海青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企业住所的现场检查笔录及其现场照片、《征求意见函》、开业登记档案等相关材料予以证明。

综上,本局认为上海青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他人遗失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取得监事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登记(备案)申请材料,取得登记(备案)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613日作出的上海青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业登记中监事备案事项。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