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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43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4月1日

 

 

上海辉空物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冯振申请撤销上海辉空物业有限公司2022119日变更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辉空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空公司”)成立于2021123日,成立时的名称为:上海巨实惠实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股东巨划算(上海)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出资5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朱翠荣。2022119日,上海巨实惠实业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上海辉空物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冯振,股东变更为:冯振、赵声德。目前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129至辉空公司住所地苏召路1628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辉空公司在现场办公,无法联系辉空公司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312日对辉空公司变更登记时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史卫卫进行询问,史卫卫供述变更材料由巨划算(上海)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招商中介人员朱凌提交,并提供了朱凌的电话。2025312日,我局执法人员拨打上述电话,告知其2025313日上午接受询问,但其本人未在约定时间至我局接受询问。我局通过拨打朱翠荣律师提供的朱翠荣电话,朱翠荣称朱凌就是其本人朱翠荣。

3、朱翠荣于202532717点至浦江市场所接受询问,但其不同意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执法人员通过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朱翠荣供述其未见过冯振和赵声德,变更材料是由代理人毛良军经办,后由朱翠荣本人在材料上签字。

4、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朱翠荣提供的毛良军电话,于2025327日与毛良军取得联系,毛良军称未见过朱翠荣和冯振,变更材料是其通过微信交接,现没有相关交接人的联系方式。

52025220日,冯振委托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对档案中《法定代表人信息》和《股东会决议》上需检的“冯振”签名进行司法鉴定,202537日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防伪司法鉴定所[2025]文鉴字第1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检材一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处“冯振”签名字迹不是冯振本人所写;检材二第029页股东(签字)处“冯振”签名字迹不是冯振本人所写。

6向闵行区税务分局、闵行区金融服务办、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以上五部门均未反馈意见。

7、向闵行区税务分局寄发协助调查函,闵行区税务分局回复的一户式查询表格显示,辉空公司的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非正常户查询表格中显示其于202351日因“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税务机关发票发售清册显示购票人冯振和高振绿的联系电话分别为:1846534078417521598768,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327日拨打了以上两个电话,分别为空号和停机的情况,无法取得联系。

8我局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和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寄送协助调查函,请求调查冯振和赵声德身份证挂失情况,未收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的回函,收到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旧圃派出所关于赵声德身份证信息的回函》,显示赵声德称其2020年在上海务工后乘车时遗失过身份证,并于202191日于旧圃派出所挂失其签发日期为2016114日的身份证。可见,辉空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签发日期为2016114日)为赵声德遗失的失效证件。

9辉空公司变更登记(备案)时提交的冯振的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200616日,有效期限20年。冯振称其身份证于2021年遗失,并提供了其重新办理的有效期限为2021.04.26-2041.04.26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辉空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为失效证件。

1020240930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出具的《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京公丰()立字[2024]52043)显示,冯振于20240930日报称的冯振被冒用居民身份证案一案已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立案。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司法鉴定意见书》(防伪司法鉴定所[2025]文鉴字第105号)一份。

证据二:对辉空公司住所的现场笔录一份。

证据三:冯振的撤销申请书及补办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发日期:20210426日)各一份。

证据四: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出具的《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京公丰()立字[2024]52043) 一份。

证据五:邮寄给冯振、赵声德、史卫卫、朱翠荣、左会萍、巨划算(上海)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朱翠荣提供的送达地址的询问通知书各一份。

证据六: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一份。

证据七:邮寄给闵行区税务分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的撤销辉空公司变更登记的征求意见函及其邮寄凭证各一份。

证据八:邮寄给闵行区税务分局、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和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的协助调查函各一份,以及旧圃派出所关于赵声德身份证信息的回函和闵行区税务分局回复的一户式查询表格、非正常户查询表格和税务机关发票发售清册各一份。

证据九:辉空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档案一份。

证据十: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史卫卫的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十一:与朱翠荣、朱凌、税务机关发票发售清册上电话、毛良军和辉空公司档案中电话的录音记录各一份。

证据十二:执法记录仪录像一份。

证据十三: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辉空物业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119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辉空物业有限公司变更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328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撤听告字〔2025043

 

朱翠荣:

由本局调查的冯振申请撤销上海辉空物业有限公司2022119日变更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辉空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空公司”)成立于2021123日,成立时的名称为:上海巨实惠实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股东巨划算(上海)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出资5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朱翠荣。2022119日,上海巨实惠实业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上海辉空物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冯振,股东变更为:冯振、赵声德。目前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129至辉空公司住所地苏召路1628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辉空公司在现场办公,无法联系辉空公司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312日对辉空公司变更登记时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史卫卫进行询问,史卫卫供述变更材料由巨划算(上海)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招商中介人员朱凌提交,并提供了朱凌的电话。2025312日,我局执法人员拨打上述电话,告知其2025313日上午接受询问,但其本人未在约定时间至我局接受询问。我局通过拨打朱翠荣律师提供的朱翠荣电话,朱翠荣称朱凌就是其本人朱翠荣。

3、朱翠荣于202532717点至浦江市场所接受询问,但其不同意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执法人员通过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朱翠荣供述其未见过冯振和赵声德,变更材料是由代理人毛良军经办,后由朱翠荣本人在材料上签字。

4、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朱翠荣提供的毛良军电话,于2025327日与毛良军取得联系,毛良军称未见过朱翠荣和冯振,变更材料是其通过微信交接,现没有相关交接人的联系方式。

52025220日,冯振委托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对档案中《法定代表人信息》和《股东会决议》上需检的“冯振”签名进行司法鉴定,202537日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防伪司法鉴定所[2025]文鉴字第1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检材一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处“冯振”签名字迹不是冯振本人所写;检材二第029页股东(签字)处“冯振”签名字迹不是冯振本人所写。

6向闵行区税务分局、闵行区金融服务办、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以上五部门均未反馈意见。

7、向闵行区税务分局寄发协助调查函,闵行区税务分局回复的一户式查询表格显示,辉空公司的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非正常户查询表格中显示其于202351日因“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税务机关发票发售清册显示购票人冯振和高振绿的联系电话分别为:1846534078417521598768,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327日拨打了以上两个电话,分别为空号和停机的情况,无法取得联系。

8我局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和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寄送协助调查函,请求调查冯振和赵声德身份证挂失情况,未收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的回函,收到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旧圃派出所关于赵声德身份证信息的回函》,显示赵声德称其2020年在上海务工后乘车时遗失过身份证,并于202191日于旧圃派出所挂失其签发日期为2016114日的身份证。可见,辉空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签发日期为2016114日)为赵声德遗失的失效证件。

9辉空公司变更登记(备案)时提交的冯振的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200616日,有效期限20年。冯振称其身份证于2021年遗失,并提供了其重新办理的有效期限为2021.04.26-2041.04.26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辉空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为失效证件。

1020240930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出具的《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京公丰()立字[2024]52043)显示,冯振于20240930日报称的冯振被冒用居民身份证案一案已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立案。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司法鉴定意见书》(防伪司法鉴定所[2025]文鉴字第105号)一份。

证据二:对辉空公司住所的现场笔录一份。

证据三:冯振的撤销申请书及补办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发日期:20210426日)各一份。

证据四: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出具的《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京公丰()立字[2024]52043) 一份。

证据五:邮寄给冯振、赵声德、史卫卫、朱翠荣、左会萍、巨划算(上海)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朱翠荣提供的送达地址的询问通知书各一份。

证据六: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一份。

证据七:邮寄给闵行区税务分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的撤销辉空公司变更登记的征求意见函及其邮寄凭证各一份。

证据八:邮寄给闵行区税务分局、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和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的协助调查函各一份,以及旧圃派出所关于赵声德身份证信息的回函和闵行区税务分局回复的一户式查询表格、非正常户查询表格和税务机关发票发售清册各一份。

证据九:辉空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档案一份。

证据十: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史卫卫的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十一:与朱翠荣、朱凌、税务机关发票发售清册上电话、毛良军和辉空公司档案中电话的录音记录各一份。

证据十二:执法记录仪录像一份。

证据十三: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辉空物业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119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辉空物业有限公司变更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328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撤听告字〔2025043

 

巨划算(上海)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冯振申请撤销上海辉空物业有限公司2022119日变更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辉空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空公司”)成立于2021123日,成立时的名称为:上海巨实惠实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股东巨划算(上海)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出资5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朱翠荣。2022119日,上海巨实惠实业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上海辉空物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冯振,股东变更为:冯振、赵声德。目前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129至辉空公司住所地苏召路1628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辉空公司在现场办公,无法联系辉空公司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312日对辉空公司变更登记时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史卫卫进行询问,史卫卫供述变更材料由巨划算(上海)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招商中介人员朱凌提交,并提供了朱凌的电话。2025312日,我局执法人员拨打上述电话,告知其2025313日上午接受询问,但其本人未在约定时间至我局接受询问。我局通过拨打朱翠荣律师提供的朱翠荣电话,朱翠荣称朱凌就是其本人朱翠荣。

3、朱翠荣于202532717点至浦江市场所接受询问,但其不同意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执法人员通过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朱翠荣供述其未见过冯振和赵声德,变更材料是由代理人毛良军经办,后由朱翠荣本人在材料上签字。

4、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朱翠荣提供的毛良军电话,于2025327日与毛良军取得联系,毛良军称未见过朱翠荣和冯振,变更材料是其通过微信交接,现没有相关交接人的联系方式。

52025220日,冯振委托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对档案中《法定代表人信息》和《股东会决议》上需检的“冯振”签名进行司法鉴定,202537日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防伪司法鉴定所[2025]文鉴字第1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检材一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处“冯振”签名字迹不是冯振本人所写;检材二第029页股东(签字)处“冯振”签名字迹不是冯振本人所写。

6向闵行区税务分局、闵行区金融服务办、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以上五部门均未反馈意见。

7、向闵行区税务分局寄发协助调查函,闵行区税务分局回复的一户式查询表格显示,辉空公司的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非正常户查询表格中显示其于202351日因“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税务机关发票发售清册显示购票人冯振和高振绿的联系电话分别为:1846534078417521598768,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327日拨打了以上两个电话,分别为空号和停机的情况,无法取得联系。

8我局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和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寄送协助调查函,请求调查冯振和赵声德身份证挂失情况,未收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的回函,收到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旧圃派出所关于赵声德身份证信息的回函》,显示赵声德称其2020年在上海务工后乘车时遗失过身份证,并于202191日于旧圃派出所挂失其签发日期为2016114日的身份证。可见,辉空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签发日期为2016114日)为赵声德遗失的失效证件。

9辉空公司变更登记(备案)时提交的冯振的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200616日,有效期限20年。冯振称其身份证于2021年遗失,并提供了其重新办理的有效期限为2021.04.26-2041.04.26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辉空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为失效证件。

1020240930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出具的《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京公丰()立字[2024]52043)显示,冯振于20240930日报称的冯振被冒用居民身份证案一案已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立案。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司法鉴定意见书》(防伪司法鉴定所[2025]文鉴字第105号)一份。

证据二:对辉空公司住所的现场笔录一份。

证据三:冯振的撤销申请书及补办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发日期:20210426日)各一份。

证据四: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出具的《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京公丰()立字[2024]52043) 一份。

证据五:邮寄给冯振、赵声德、史卫卫、朱翠荣、左会萍、巨划算(上海)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朱翠荣提供的送达地址的询问通知书各一份。

证据六: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一份。

证据七:邮寄给闵行区税务分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的撤销辉空公司变更登记的征求意见函及其邮寄凭证各一份。

证据八:邮寄给闵行区税务分局、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和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的协助调查函各一份,以及旧圃派出所关于赵声德身份证信息的回函和闵行区税务分局回复的一户式查询表格、非正常户查询表格和税务机关发票发售清册各一份。

证据九:辉空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档案一份。

证据十: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史卫卫的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十一:与朱翠荣、朱凌、税务机关发票发售清册上电话、毛良军和辉空公司档案中电话的录音记录各一份。

证据十二:执法记录仪录像一份。

证据十三: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辉空物业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119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辉空物业有限公司变更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328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撤听告字〔2025043

 

冯振:

由本局调查的冯振申请撤销上海辉空物业有限公司2022119日变更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辉空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空公司”)成立于2021123日,成立时的名称为:上海巨实惠实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股东巨划算(上海)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出资5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朱翠荣。2022119日,上海巨实惠实业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上海辉空物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冯振,股东变更为:冯振、赵声德。目前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129至辉空公司住所地苏召路1628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辉空公司在现场办公,无法联系辉空公司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312日对辉空公司变更登记时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史卫卫进行询问,史卫卫供述变更材料由巨划算(上海)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招商中介人员朱凌提交,并提供了朱凌的电话。2025312日,我局执法人员拨打上述电话,告知其2025313日上午接受询问,但其本人未在约定时间至我局接受询问。我局通过拨打朱翠荣律师提供的朱翠荣电话,朱翠荣称朱凌就是其本人朱翠荣。

3、朱翠荣于202532717点至浦江市场所接受询问,但其不同意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执法人员通过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朱翠荣供述其未见过冯振和赵声德,变更材料是由代理人毛良军经办,后由朱翠荣本人在材料上签字。

4、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朱翠荣提供的毛良军电话,于2025327日与毛良军取得联系,毛良军称未见过朱翠荣和冯振,变更材料是其通过微信交接,现没有相关交接人的联系方式。

52025220日,冯振委托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对档案中《法定代表人信息》和《股东会决议》上需检的“冯振”签名进行司法鉴定,202537日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防伪司法鉴定所[2025]文鉴字第1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检材一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处“冯振”签名字迹不是冯振本人所写;检材二第029页股东(签字)处“冯振”签名字迹不是冯振本人所写。

6向闵行区税务分局、闵行区金融服务办、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以上五部门均未反馈意见。

7、向闵行区税务分局寄发协助调查函,闵行区税务分局回复的一户式查询表格显示,辉空公司的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非正常户查询表格中显示其于202351日因“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税务机关发票发售清册显示购票人冯振和高振绿的联系电话分别为:1846534078417521598768,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327日拨打了以上两个电话,分别为空号和停机的情况,无法取得联系。

8我局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和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寄送协助调查函,请求调查冯振和赵声德身份证挂失情况,未收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的回函,收到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旧圃派出所关于赵声德身份证信息的回函》,显示赵声德称其2020年在上海务工后乘车时遗失过身份证,并于202191日于旧圃派出所挂失其签发日期为2016114日的身份证。可见,辉空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签发日期为2016114日)为赵声德遗失的失效证件。

9辉空公司变更登记(备案)时提交的冯振的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200616日,有效期限20年。冯振称其身份证于2021年遗失,并提供了其重新办理的有效期限为2021.04.26-2041.04.26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辉空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为失效证件。

1020240930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出具的《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京公丰()立字[2024]52043)显示,冯振于20240930日报称的冯振被冒用居民身份证案一案已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立案。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司法鉴定意见书》(防伪司法鉴定所[2025]文鉴字第105号)一份。

证据二:对辉空公司住所的现场笔录一份。

证据三:冯振的撤销申请书及补办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发日期:20210426日)各一份。

证据四: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出具的《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京公丰()立字[2024]52043) 一份。

证据五:邮寄给冯振、赵声德、史卫卫、朱翠荣、左会萍、巨划算(上海)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朱翠荣提供的送达地址的询问通知书各一份。

证据六: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一份。

证据七:邮寄给闵行区税务分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的撤销辉空公司变更登记的征求意见函及其邮寄凭证各一份。

证据八:邮寄给闵行区税务分局、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和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的协助调查函各一份,以及旧圃派出所关于赵声德身份证信息的回函和闵行区税务分局回复的一户式查询表格、非正常户查询表格和税务机关发票发售清册各一份。

证据九:辉空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档案一份。

证据十: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史卫卫的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十一:与朱翠荣、朱凌、税务机关发票发售清册上电话、毛良军和辉空公司档案中电话的录音记录各一份。

证据十二:执法记录仪录像一份。

证据十三: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辉空物业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119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辉空物业有限公司变更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328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撤听告字〔2025043

 

赵声德:

由本局调查的冯振申请撤销上海辉空物业有限公司2022119日变更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辉空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空公司”)成立于2021123日,成立时的名称为:上海巨实惠实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股东巨划算(上海)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出资5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朱翠荣。2022119日,上海巨实惠实业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上海辉空物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冯振,股东变更为:冯振、赵声德。目前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129至辉空公司住所地苏召路1628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辉空公司在现场办公,无法联系辉空公司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312日对辉空公司变更登记时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史卫卫进行询问,史卫卫供述变更材料由巨划算(上海)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招商中介人员朱凌提交,并提供了朱凌的电话。2025312日,我局执法人员拨打上述电话,告知其2025313日上午接受询问,但其本人未在约定时间至我局接受询问。我局通过拨打朱翠荣律师提供的朱翠荣电话,朱翠荣称朱凌就是其本人朱翠荣。

3、朱翠荣于202532717点至浦江市场所接受询问,但其不同意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执法人员通过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朱翠荣供述其未见过冯振和赵声德,变更材料是由代理人毛良军经办,后由朱翠荣本人在材料上签字。

4、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朱翠荣提供的毛良军电话,于2025327日与毛良军取得联系,毛良军称未见过朱翠荣和冯振,变更材料是其通过微信交接,现没有相关交接人的联系方式。

52025220日,冯振委托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对档案中《法定代表人信息》和《股东会决议》上需检的“冯振”签名进行司法鉴定,202537日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防伪司法鉴定所[2025]文鉴字第1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检材一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处“冯振”签名字迹不是冯振本人所写;检材二第029页股东(签字)处“冯振”签名字迹不是冯振本人所写。

6向闵行区税务分局、闵行区金融服务办、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以上五部门均未反馈意见。

7、向闵行区税务分局寄发协助调查函,闵行区税务分局回复的一户式查询表格显示,辉空公司的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非正常户查询表格中显示其于202351日因“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税务机关发票发售清册显示购票人冯振和高振绿的联系电话分别为:1846534078417521598768,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327日拨打了以上两个电话,分别为空号和停机的情况,无法取得联系。

8我局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和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寄送协助调查函,请求调查冯振和赵声德身份证挂失情况,未收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的回函,收到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旧圃派出所关于赵声德身份证信息的回函》,显示赵声德称其2020年在上海务工后乘车时遗失过身份证,并于202191日于旧圃派出所挂失其签发日期为2016114日的身份证。可见,辉空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签发日期为2016114日)为赵声德遗失的失效证件。

9辉空公司变更登记(备案)时提交的冯振的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200616日,有效期限20年。冯振称其身份证于2021年遗失,并提供了其重新办理的有效期限为2021.04.26-2041.04.26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辉空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为失效证件。

1020240930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出具的《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京公丰()立字[2024]52043)显示,冯振于20240930日报称的冯振被冒用居民身份证案一案已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立案。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司法鉴定意见书》(防伪司法鉴定所[2025]文鉴字第105号)一份。

证据二:对辉空公司住所的现场笔录一份。

证据三:冯振的撤销申请书及补办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发日期:20210426日)各一份。

证据四: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出具的《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京公丰()立字[2024]52043) 一份。

证据五:邮寄给冯振、赵声德、史卫卫、朱翠荣、左会萍、巨划算(上海)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朱翠荣提供的送达地址的询问通知书各一份。

证据六: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一份。

证据七:邮寄给闵行区税务分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的撤销辉空公司变更登记的征求意见函及其邮寄凭证各一份。

证据八:邮寄给闵行区税务分局、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和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的协助调查函各一份,以及旧圃派出所关于赵声德身份证信息的回函和闵行区税务分局回复的一户式查询表格、非正常户查询表格和税务机关发票发售清册各一份。

证据九:辉空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档案一份。

证据十: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史卫卫的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十一:与朱翠荣、朱凌、税务机关发票发售清册上电话、毛良军和辉空公司档案中电话的录音记录各一份。

证据十二:执法记录仪录像一份。

证据十三: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辉空物业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119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辉空物业有限公司变更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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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28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