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升珩实业有限公司 登记(备案)事项: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升珩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的登记 当事人上海升珩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获准设立登记。2024年5月上海升珩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张栋栋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升珩实业有限公司设立于2020年10月10日,法定代表人:张栋栋,股东:张栋栋和陈硕。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3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11幢2楼,经营期限:2020年10月10日至 2040年10月9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上海升珩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身份证系张栋栋于2020年8月遗失,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且上海升珩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张栋栋的电子签名行为无效。 以上事实有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长江路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及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予以证明。 综上,上海升珩实业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升珩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的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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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5〕第019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