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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22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2月19日

 

 张旭辉 :

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413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9月你向本局申请撤销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21413日。经营期限为2021413日至不约定期限。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万源路2800号。法定代表人:张旭辉,股东:张旭辉、张建法。该公司目前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向本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章程、股东会决议、企业人员信息表、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

经调查:

1. 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张旭辉,于202396日递交的撤销申请一份,表示本人从未登记注册该公司。

2. 2021413日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张旭辉身份证复印件的有效期限是2016.4.25-2036.4.25。因该身份证遗失,张旭辉于20212月补办了新身份证(有效期为2021.02.23-2041.02.23)。可见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张旭辉的身份证已失效;

    3.对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张晶制作了询问笔录表示其只是负责万源路2800号送审的专员,对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是否是身份证上申请人的真实意图,无法确认;

4.对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材料中的法定代表人彭奔及财务负责人林宝琴发出了询问通知书及询问短信,无回复;

5.以挂号信方式向闵行区公安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邮寄征询相关部门意见,15日内未收到以上四家单位不同意撤销的回函,视为对撤销上海筠酷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无反对意见;

6.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邮寄的税务协查函邮寄凭证得到回复无税务登记信息;

7、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未发现旭冒公司涉及诉讼;

8、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显示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认证程序;

9、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510日已对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张旭辉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申请人张旭辉提供的身份证补办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证据三:对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张晶制作的询问笔录;

证据四:对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材料中的法定代表人彭奔及财务负责人林宝琴的邮寄凭证及短信记录;

证据五:向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的撤销注册征求意见函挂号信邮寄凭证;

证据六: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邮寄的税务协查函邮寄凭证;

证据七:“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打印件;

证据八: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

证据九: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510日对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打印件。

综上,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413日作出的准予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22

 

 张建法 :

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413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9月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张旭辉向本局申请撤销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21413日。经营期限为2021413日至不约定期限。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万源路2800号。法定代表人:张旭辉,股东:张旭辉、张建法。该公司目前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向本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章程、股东会决议、企业人员信息表、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

经调查:

3. 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张旭辉,于202396日递交的撤销申请一份,表示本人从未登记注册该公司。

4. 2021413日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张旭辉身份证复印件的有效期限是2016.4.25-2036.4.25。因该身份证遗失,张旭辉于20212月补办了新身份证(有效期为2021.02.23-2041.02.23)。可见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张旭辉的身份证已失效;

    3.对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张晶制作了询问笔录表示其只是负责万源路2800号送审的专员,对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是否是身份证上申请人的真实意图,无法确认;

4.对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材料中的法定代表人彭奔及财务负责人林宝琴发出了询问通知书及询问短信,无回复;

5.以挂号信方式向闵行区公安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邮寄征询相关部门意见,15日内未收到以上四家单位不同意撤销的回函,视为对撤销上海筠酷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无反对意见;

6.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邮寄的税务协查函邮寄凭证得到回复无税务登记信息;

7、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未发现旭冒公司涉及诉讼;

8、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显示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认证程序;

9、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510日已对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张旭辉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申请人张旭辉提供的身份证补办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证据三:对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张晶制作的询问笔录;

证据四:对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材料中的法定代表人彭奔及财务负责人林宝琴的邮寄凭证及短信记录;

证据五:向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的撤销注册征求意见函挂号信邮寄凭证;

证据六: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邮寄的税务协查函邮寄凭证;

证据七:“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打印件;

证据八: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

证据九: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510日对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打印件。

综上,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413日作出的准予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22

 

 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413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9月你公司股东张旭辉向本局申请撤销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21413日。经营期限为2021413日至不约定期限。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万源路2800号。法定代表人:张旭辉,股东:张旭辉、张建法。该公司目前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向本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章程、股东会决议、企业人员信息表、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

经调查:

5. 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张旭辉,于202396日递交的撤销申请一份,表示本人从未登记注册该公司。

6. 2021413日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张旭辉身份证复印件的有效期限是2016.4.25-2036.4.25。因该身份证遗失,张旭辉于20212月补办了新身份证(有效期为2021.02.23-2041.02.23)。可见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张旭辉的身份证已失效;

    3.对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张晶制作了询问笔录表示其只是负责万源路2800号送审的专员,对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是否是身份证上申请人的真实意图,无法确认;

4.对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材料中的法定代表人彭奔及财务负责人林宝琴发出了询问通知书及询问短信,无回复;

5.以挂号信方式向闵行区公安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邮寄征询相关部门意见,15日内未收到以上四家单位不同意撤销的回函,视为对撤销上海筠酷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无反对意见;

6.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邮寄的税务协查函邮寄凭证得到回复无税务登记信息;

7、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未发现旭冒公司涉及诉讼;

8、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显示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认证程序;

9、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510日已对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张旭辉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申请人张旭辉提供的身份证补办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证据三:对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张晶制作的询问笔录;

证据四:对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材料中的法定代表人彭奔及财务负责人林宝琴的邮寄凭证及短信记录;

证据五:向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的撤销注册征求意见函挂号信邮寄凭证;

证据六: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邮寄的税务协查函邮寄凭证;

证据七:“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打印件;

证据八: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

证据九: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510日对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打印件。

综上,上海旭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413日作出的准予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