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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37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4月3日

 

上海熊喻实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李晓利申请撤销上海熊喻实业有限公司2021719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熊喻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喻公司”)成立于2021719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号,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李晓利,股东为李晓利和谢知播,经营期限为20210719日至不约定期限。成立时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熊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晓利向我局提交了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区户政科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证明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区分局户政科于20180305日受理李晓利挂失其签发机关为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有效期限为20150831日至20350831日的个人身份证。根据熊喻公司提交的设立登记有关材料,其中法定代表人信息表、股东决定中的李晓利身份证复印件的有效期限仍为20150831日至20350831日,签发机关为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可见,熊喻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李晓利的身份证是其丢失的失效身份证。

2、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情况说明》,表明无法与上海熊喻实业有限公司取得联系。

3、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矰箭公司未涉诉情况。

4、通过向税务闵行分局协查熊喻公司的税务登记情况,熊喻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征询意见,15日内未收到征求意见函反馈视作同意。

6、向熊喻公司监事谢知播身份证住址寄送询问通知书,其收到信件后,未与我局取得联系。我局向熊喻公司财务负责人、联络员韩倩倩身份证住址寄送询问通知书,但信件被退回,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7、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情况说明》,证明熊喻公司设立时实际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熊喻公司设立登记时李晓利的电子签名行为无效。

8、我局对熊喻公司设立时的委托代办人火人杰进行询问调查,火人杰表示上海熊喻实业有限公司开业登记是全程网办,其未查验过登记材料上的股东签字,也未见过法人。

9、我局对熊喻公司设立时的申报人张浩原进行询问调查,张浩原表示其受中介公司委托办理该公司设立登记,其未见过李晓利,也未核验过李晓利的身份证,领取了营业执照后将执照移交给了中介公司,目前该中介公司已无法联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李晓利的撤销申请书、我局对李晓利的询问笔录;

证据二: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区户政科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

证据三:我局对委托代办人火人杰及关联人张浩原的询问笔录;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证明等文件;

证据五: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六:邮寄给监事谢知播、财务负责人、联络员韩倩倩的询问通知书;

证据七: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取的熊喻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证明熊喻公司未发生过涉诉涉债情况;

证据八:熊喻公司的设立登记档案;

证据九: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十: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情况说明》;

证据十一: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熊喻实业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719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熊喻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撤听告字〔2025037

 

李晓利

由本局调查的李晓利申请撤销上海熊喻实业有限公司2021719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熊喻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喻公司”)成立于2021719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号,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李晓利,股东为李晓利和谢知播,经营期限为20210719日至不约定期限。成立时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熊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晓利向我局提交了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区户政科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证明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区分局户政科于20180305日受理李晓利挂失其签发机关为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有效期限为20150831日至20350831日的个人身份证。根据熊喻公司提交的设立登记有关材料,其中法定代表人信息表、股东决定中的李晓利身份证复印件的有效期限仍为20150831日至20350831日,签发机关为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可见,熊喻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李晓利的身份证是其丢失的失效身份证。

2、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情况说明》,表明无法与上海熊喻实业有限公司取得联系。

3、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箭公司未涉诉情况。

4、通过向税务闵行分局协查熊喻公司的税务登记情况,熊喻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征询意见,15日内未收到征求意见函反馈视作同意。

6、向熊喻公司监事谢知播身份证住址寄送询问通知书,其收到信件后,未与我局取得联系。我局向熊喻公司财务负责人、联络员韩倩倩身份证住址寄送询问通知书,但信件被退回,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7、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情况说明》,证明熊喻公司设立时实际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熊喻公司设立登记时李晓利的电子签名行为无效。

8、我局对熊喻公司设立时的委托代办人火人杰进行询问调查,火人杰表示上海熊喻实业有限公司开业登记是全程网办,其未查验过登记材料上的股东签字,也未见过法人。

9、我局对熊喻公司设立时的申报人张浩原进行询问调查,张浩原表示其受中介公司委托办理该公司设立登记,其未见过李晓利,也未核验过李晓利的身份证,领取了营业执照后将执照移交给了中介公司,目前该中介公司已无法联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李晓利的撤销申请书、我局对李晓利的询问笔录;

证据二: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区户政科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

证据三:我局对委托代办人火人杰及关联人张浩原的询问笔录;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证明等文件;

证据五: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六:邮寄给监事谢知播、财务负责人、联络员韩倩倩的询问通知书;

证据七: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取的熊喻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证明熊喻公司未发生过涉诉涉债情况;

证据八:熊喻公司的设立登记档案;

证据九: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十: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情况说明》;

证据十一: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熊喻实业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719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熊喻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撤听告字〔2025037

 

谢知播

由本局调查的李晓利申请撤销上海熊喻实业有限公司2021719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熊喻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喻公司”)成立于2021719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号,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李晓利,股东为李晓利和谢知播,经营期限为20210719日至不约定期限。成立时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熊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晓利向我局提交了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区户政科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证明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区分局户政科于20180305日受理李晓利挂失其签发机关为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有效期限为20150831日至20350831日的个人身份证。根据熊喻公司提交的设立登记有关材料,其中法定代表人信息表、股东决定中的李晓利身份证复印件的有效期限仍为20150831日至20350831日,签发机关为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可见,熊喻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李晓利的身份证是其丢失的失效身份证。

2、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情况说明》,表明无法与上海熊喻实业有限公司取得联系。

3、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箭公司未涉诉情况。

4、通过向税务闵行分局协查熊喻公司的税务登记情况,熊喻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征询意见,15日内未收到征求意见函反馈视作同意。

6、向熊喻公司监事谢知播身份证住址寄送询问通知书,其收到信件后,未与我局取得联系。我局向熊喻公司财务负责人、联络员韩倩倩身份证住址寄送询问通知书,但信件被退回,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7、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情况说明》,证明熊喻公司设立时实际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熊喻公司设立登记时李晓利的电子签名行为无效。

8、我局对熊喻公司设立时的委托代办人火人杰进行询问调查,火人杰表示上海熊喻实业有限公司开业登记是全程网办,其未查验过登记材料上的股东签字,也未见过法人。

9、我局对熊喻公司设立时的申报人张浩原进行询问调查,张浩原表示其受中介公司委托办理该公司设立登记,其未见过李晓利,也未核验过李晓利的身份证,领取了营业执照后将执照移交给了中介公司,目前该中介公司已无法联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李晓利的撤销申请书、我局对李晓利的询问笔录;

证据二: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区户政科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

证据三:我局对委托代办人火人杰及关联人张浩原的询问笔录;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证明等文件;

证据五: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六:邮寄给监事谢知播、财务负责人、联络员韩倩倩的询问通知书;

证据七: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取的熊喻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证明熊喻公司未发生过涉诉涉债情况;

证据八:熊喻公司的设立登记档案;

证据九: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十: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情况说明》;

证据十一: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熊喻实业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719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熊喻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