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5〕第024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2月24日

 

  

当事人:上海永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登记(备案)事项: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75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永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

当事人上海永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75日获准设立登记。20248月上海永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萧华(曾用名为肖华)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永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寥公司”)设立于201775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莘建东路582308室,经营期限:2017-07-05 ~ 不约定期限。法定代表人:刘永。监事:肖华(现用名为萧华)。公司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上海永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萧华的身份证系萧华于20153月遗失,登记时萧华的身份证已失效。

以上事实有萧华本人的撤销申请、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须水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等材料予以证明。

综上,上海永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设立登记及监事备案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75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永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18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