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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4〕第192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4日

 

 

当事人:上海谦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登记(备案)事项: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102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谦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设立的登记

 

当事人上海谦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1021日获准设立登记。20246月上海谦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欧阳淑珍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谦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设立于20161021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25万人民币,住所: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庄良路141861785号,法定代表人:欧阳淑珍,股东欧阳淑珍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25万元,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上海谦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614日迁入闵行区,住所变更为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CN1074室,于2017922日完成变更登记,企业名称由上海谦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谦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谦章公司)。

经查明,谦章公司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系欧阳淑珍于20143月遗失,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

以上事实有欧阳淑珍提供的撤销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采集照片等予以证明。

综上,谦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102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谦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设立的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落款时间以用印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