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热实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任梦祥申请撤销上海大热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6月17日变更(备案)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大热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10112001075683;成立时间:2011-05-30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66号J441室;法定代表人:程凯;股东:程凯、任梦祥,监事:任梦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1、2015年6月15日上海大热实业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材料,申请公司股东由宋俐萍、宋彦军变更为任梦祥、程凯;法定代表人由宋彦军变更为程凯;监事由宋俐萍变更为任梦祥;住所由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280号1幢D449室变更为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66号J441室。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于2015年6月17日依法核准。 2、上海大热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备案)时提交的程凯身份证系程凯于2015年3月遗失,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 3、上海大热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备案)时提交的任梦祥身份证系任梦祥于2015年1月挂失,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登记(备案)为上海大热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监事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毫州市公安局户政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 2、泰州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关于程凯居民身份证相关办理情况的复函; 3、其他相关材料。 综上,上海大热实业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大热实业有限公司变更(备案)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7月21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98号
宋俐萍: 由本局调查的任梦祥申请撤销上海大热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6月17日变更(备案)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大热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10112001075683;成立时间:2011-05-30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66号J441室;法定代表人:程凯;股东:程凯、任梦祥,监事:任梦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1、2015年6月15日上海大热实业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材料,申请公司股东由宋俐萍、宋彦军变更为任梦祥、程凯;法定代表人由宋彦军变更为程凯;监事由宋俐萍变更为任梦祥;住所由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280号1幢D449室变更为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66号J441室。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于2015年6月17日依法核准。 2、上海大热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备案)时提交的程凯身份证系程凯于2015年3月遗失,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 3、上海大热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备案)时提交的任梦祥身份证系任梦祥于2015年1月挂失,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登记(备案)为上海大热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监事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毫州市公安局户政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 2、泰州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关于程凯居民身份证相关办理情况的复函; 3、其他相关材料。 综上,上海大热实业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大热实业有限公司变更(备案)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7月21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98号
宋彦军: 由本局调查的任梦祥申请撤销上海大热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6月17日变更(备案)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大热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10112001075683;成立时间:2011-05-30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66号J441室;法定代表人:程凯;股东:程凯、任梦祥,监事:任梦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1、2015年6月15日上海大热实业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材料,申请公司股东由宋俐萍、宋彦军变更为任梦祥、程凯;法定代表人由宋彦军变更为程凯;监事由宋俐萍变更为任梦祥;住所由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280号1幢D449室变更为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66号J441室。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于2015年6月17日依法核准。 2、上海大热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备案)时提交的程凯身份证系程凯于2015年3月遗失,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 3、上海大热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备案)时提交的任梦祥身份证系任梦祥于2015年1月挂失,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登记(备案)为上海大热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监事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毫州市公安局户政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 2、泰州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关于程凯居民身份证相关办理情况的复函; 3、其他相关材料。 综上,上海大热实业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大热实业有限公司变更(备案)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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