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沪市监注闵不予撤登字〔2026〕021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年7月31日
当事人:上海汉迎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注册号:3101122110229 住所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951号4幢486室 不予撤销登记(备案)事项: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于2006年06月0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汉迎建材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上海汉迎建材有限公司于2006年06月07日获准设立登记。2026年2月6日本局收到公司股东、监事徐炎钧提出的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申请,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汉迎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号:3101122110229;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951号4幢486室;成立时间:2006-06-07;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李杰;股东:徐炎钧、李杰,监事:徐炎钧;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2006年06月07日汉迎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公司章程、股东、执行董事、监事身份证明、验资报告、股东会决议、住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我局对设立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于2006年06月07日依法核准。 目前,无证据证明上海汉迎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徐炎钧的身份证明为已遗失失效证件;无证据证明登记(备案)为上海汉迎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监事非徐炎钧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派出所出具的协查函回复函、登记档案、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 综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上海汉迎建材有限公司2006年06月07日取得的设立登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规定的情形,故决定不予撤销上海汉迎建材有限公司2006年06月07日获准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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