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浏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浏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取得开业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9月5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宏谊向本局申请撤销开业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登记档案显示,上海浏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浏昶公司)设立于2018年6月2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6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66号M537室,经营期限:2018-06-27 ~ 2028-06-26。法定代表人:刘宏谊。监事:陶华。浏昶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被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浏昶公司目前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浏昶公司开业登记时的法定代表人刘宏谊,于2023年9月5日递交的撤销申请一份,表示本人从未登记注册浏昶公司。2、2018年6月27日,浏昶公司开业时提交的刘宏谊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5年12月12日。刘宏谊在2017年10月10日申请补办了新身份证。可见浏昶公司开业时提交的刘宏谊的身份证已失效。3、2023年9月14日,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向浏昶公司监事陶华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3年9月25日到莘庄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浏昶公司监事陶华未与我单位联系,经办人不配合。4、2023年9月26日,向浏昶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上的经办人杜燕制作了询问笔录,经办人表示浏昶公司开业登记材料并非其制作。5、2023年9月14日, 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浏昶公司的税收情况,根据税务部门回函反馈, 浏昶公司未登记税务。6、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浏昶公司未涉诉涉债情况。 另查,上海浏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5月2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未登记税务。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刘宏谊提供的撤销申请及证明材料、闵行区税务局向我局提供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取的浏昶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等予以证明。 综上所述,上海浏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浏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开业登记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29号 陶华: 上海浏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取得开业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9月5日上海浏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宏谊向本局申请撤销开业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登记档案显示,上海浏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浏昶公司)设立于2018年6月2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6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66号M537室,经营期限:2018-06-27 ~ 2028-06-26。法定代表人:刘宏谊。监事:陶华。浏昶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被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浏昶公司目前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浏昶公司开业登记时的法定代表人刘宏谊,于2023年9月5日递交的撤销申请一份,表示本人从未登记注册浏昶公司。2、2018年6月27日,浏昶公司开业时提交的刘宏谊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5年12月12日。刘宏谊在2017年10月10日申请补办了新身份证。可见浏昶公司开业时提交的刘宏谊的身份证已失效。3、2023年9月14日,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向浏昶公司监事陶华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3年9月25日到莘庄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浏昶公司监事陶华未与我单位联系,经办人不配合。4、2023年9月26日,向浏昶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上的经办人杜燕制作了询问笔录,经办人表示浏昶公司开业登记材料并非其制作。5、2023年9月14日, 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浏昶公司的税收情况,根据税务部门回函反馈, 浏昶公司未登记税务。6、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浏昶公司未涉诉涉债情况。 另查,上海浏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5月2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未登记税务。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刘宏谊提供的撤销申请及证明材料、闵行区税务局向我局提供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取的浏昶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等予以证明。 综上所述,上海浏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浏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开业登记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29号 刘宏谊: 上海浏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取得开业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9月5日你向本局申请撤销开业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登记档案显示,上海浏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浏昶公司)设立于2018年6月2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6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66号M537室,经营期限:2018-06-27 ~ 2028-06-26。法定代表人:刘宏谊。监事:陶华。浏昶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被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浏昶公司目前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浏昶公司开业登记时的法定代表人刘宏谊,于2023年9月5日递交的撤销申请一份,表示本人从未登记注册浏昶公司。2、2018年6月27日,浏昶公司开业时提交的刘宏谊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5年12月12日。刘宏谊在2017年10月10日申请补办了新身份证。可见浏昶公司开业时提交的刘宏谊的身份证已失效。3、2023年9月14日,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向浏昶公司监事陶华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3年9月25日到莘庄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浏昶公司监事陶华未与我单位联系,经办人不配合。4、2023年9月26日,向浏昶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上的经办人杜燕制作了询问笔录,经办人表示浏昶公司开业登记材料并非其制作。5、2023年9月14日, 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浏昶公司的税收情况,根据税务部门回函反馈, 浏昶公司未登记税务。6、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浏昶公司未涉诉涉债情况。 另查,上海浏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5月2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未登记税务。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刘宏谊提供的撤销申请及证明材料、闵行区税务局向我局提供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取的浏昶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等予以证明。 综上所述,上海浏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浏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开业登记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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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29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