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元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上海元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获准变更登记。2024年10月上海元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股东兼监事邱晨霞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变更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元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08年3月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罗锦路111弄1号底层1005室。设立时,股东卓雷认缴出资额人民币40万人民币,股东卓礼付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0万元。经营期限:2008年3月3日至2018年3月3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上海元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股东经多次变更登记,2011年1月4日,元龙公司股东由卓雷、卓礼付变更为卓雷、杨继芬。2017年9月29日元龙公司股东由卓雷、杨继芬变更为邱晨霞、戴伟斌,法定代表人由卓雷变
更为戴伟斌,监事由杨继芬变更为邱晨霞。经查明,2017年9月29日上海元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时提交的邱晨霞身份证已失效,且上海元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交的《上海元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中的邱晨霞签名并非本人签署,登记(备案)为上海元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股东、监事身份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申请人邱晨霞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询问申请材料中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潘虎并制作的笔录。 证据三:上海迅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 证据四: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和“一户式查询”结果。 证据六:邮寄给卓雷、杨继芬、戴伟斌的双挂号信退信。 证据七:上海任直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任直[2024]文鉴字第319号)。 证据八:我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邱晨霞、卓雷的录音记录。 证据九:执法人员至元龙公司住所地现场检查制作的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
证据十: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 金融服务办)等部门寄送的《征询意见函》。 证据十一: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元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变更(备案)登记的违法行为。 2025年2月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制发了《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07号),告知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撤销登记(备案)事项以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元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变更(备案)的登
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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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沪市监注闵撤登字〔2025〕054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