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局调查的郭庆贺申请撤销上海疏童贸易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2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上海疏童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2MAD6PPHP3A;成立时间:2023-12-12;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1层;股东: 郭庆贺、唐亨,法定代表人:郭庆贺;监事:唐亨;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机关: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确立。 经调查,1、2023年12月12日上海疏童贸易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设立登记申请材料,郭庆贺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亨为该公司的监事,股东为郭庆贺、唐亨。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于2023年12月12日依法核准。 2、办案人员至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1层的登记住所地址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现场办公。上海闵行古美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实上海疏童贸易有限公司为其招商企业,并不在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1层实地经营。 3、向上海疏童贸易有限公司监事唐亨身份证地址寄送询问通知书,但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前来接受调查,也未与我局联系。 4、向上海疏童贸易有限公司设立时的经办人陈晓俊询问情况,身份证地址寄送询问通知书,但信件被退回,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5、通过裁判文书网对上海疏童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查询,发现该公司未发生过涉诉情况。 6、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邮寄协助调查函,收到查询记录,显示上海疏童贸易有限公司截至出证当日,该纳税人在税务系统内无数据。 7、经查询登记档案,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中显示疏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庆贺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7年12月27日-2037年12月27日。申请人郭庆贺自诉于2023年11月26日遗失身份证及手机,于2023年12月4日申请挂失,遗失后未挂失,并于2023年12月4日办理了新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23年12月4日-2043年12月4日)。可见2023年12月12日上海疏童贸易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企业设立登记(备案)申请材料中的郭庆贺居民身份证已失效。 8、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显示,当事人郭庆贺在设立登记时申请数字证书过程中人脸识别是成功的。 9、2025年3月26日,电话郭庆贺询问为何设立登记时申请数字证书过程中人脸识别是成功的,他回答不知道,只记得曾经在闵行一家手机店办理手机卡有过人脸识别,其他的不清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郭庆贺的撤销申请及受理材料一份; 证据二:上海闵行古美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沈周华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一份; 证据四: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以及闵行区人民法院的《征求意见函》各一份; 证据五:上海闵行古美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场所证明一份; 证据六: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中国裁判文书“http://wenshu.court.gov.cn”截取的上海疏童贸易有限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一份; 证据七: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 证据八: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疏童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2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疏童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5月12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63号
郭庆贺: 由本局调查的郭庆贺申请撤销上海疏童贸易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2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上海疏童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2MAD6PPHP3A;成立时间:2023-12-12;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1层;股东: 郭庆贺、唐亨,法定代表人:郭庆贺;监事:唐亨;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机关: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确立。 经调查,1、2023年12月12日上海疏童贸易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设立登记申请材料,郭庆贺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亨为该公司的监事,股东为郭庆贺、唐亨。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于2023年12月12日依法核准。 2、办案人员至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1层的登记住所地址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现场办公。上海闵行古美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实上海疏童贸易有限公司为其招商企业,并不在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1层实地经营。 3、向上海疏童贸易有限公司监事唐亨身份证地址寄送询问通知书,但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前来接受调查,也未与我局联系。 4、向上海疏童贸易有限公司设立时的经办人陈晓俊询问情况,身份证地址寄送询问通知书,但信件被退回,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5、通过裁判文书网对上海疏童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查询,发现该公司未发生过涉诉情况。 6、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邮寄协助调查函,收到查询记录,显示上海疏童贸易有限公司截至出证当日,该纳税人在税务系统内无数据。 7、经查询登记档案,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中显示疏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庆贺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7年12月27日-2037年12月27日。申请人郭庆贺自诉于2023年11月26日遗失身份证及手机,于2023年12月4日申请挂失,遗失后未挂失,并于2023年12月4日办理了新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23年12月4日-2043年12月4日)。可见2023年12月12日上海疏童贸易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企业设立登记(备案)申请材料中的郭庆贺居民身份证已失效。 8、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显示,当事人郭庆贺在设立登记时申请数字证书过程中人脸识别是成功的。 9、2025年3月26日,电话郭庆贺询问为何设立登记时申请数字证书过程中人脸识别是成功的,他回答不知道,只记得曾经在闵行一家手机店办理手机卡有过人脸识别,其他的不清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郭庆贺的撤销申请及受理材料一份; 证据二:上海闵行古美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沈周华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一份; 证据四: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以及闵行区人民法院的《征求意见函》各一份; 证据五:上海闵行古美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场所证明一份; 证据六: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中国裁判文书“http://wenshu.court.gov.cn”截取的上海疏童贸易有限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一份; 证据七: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 证据八: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疏童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2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疏童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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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5月12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63号
唐亨: 由本局调查的郭庆贺申请撤销上海疏童贸易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2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上海疏童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2MAD6PPHP3A;成立时间:2023-12-12;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1层;股东: 郭庆贺、唐亨,法定代表人:郭庆贺;监事:唐亨;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机关: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确立。 经调查,1、2023年12月12日上海疏童贸易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设立登记申请材料,郭庆贺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亨为该公司的监事,股东为郭庆贺、唐亨。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于2023年12月12日依法核准。 2、办案人员至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1层的登记住所地址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现场办公。上海闵行古美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实上海疏童贸易有限公司为其招商企业,并不在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1层实地经营。 3、向上海疏童贸易有限公司监事唐亨身份证地址寄送询问通知书,但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前来接受调查,也未与我局联系。 4、向上海疏童贸易有限公司设立时的经办人陈晓俊询问情况,身份证地址寄送询问通知书,但信件被退回,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5、通过裁判文书网对上海疏童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查询,发现该公司未发生过涉诉情况。 6、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邮寄协助调查函,收到查询记录,显示上海疏童贸易有限公司截至出证当日,该纳税人在税务系统内无数据。 7、经查询登记档案,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中显示疏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庆贺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7年12月27日-2037年12月27日。申请人郭庆贺自诉于2023年11月26日遗失身份证及手机,于2023年12月4日申请挂失,遗失后未挂失,并于2023年12月4日办理了新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23年12月4日-2043年12月4日)。可见2023年12月12日上海疏童贸易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企业设立登记(备案)申请材料中的郭庆贺居民身份证已失效。 8、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显示,当事人郭庆贺在设立登记时申请数字证书过程中人脸识别是成功的。 9、2025年3月26日,电话郭庆贺询问为何设立登记时申请数字证书过程中人脸识别是成功的,他回答不知道,只记得曾经在闵行一家手机店办理手机卡有过人脸识别,其他的不清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郭庆贺的撤销申请及受理材料一份; 证据二:上海闵行古美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沈周华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一份; 证据四: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以及闵行区人民法院的《征求意见函》各一份; 证据五:上海闵行古美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场所证明一份; 证据六: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中国裁判文书“http://wenshu.court.gov.cn”截取的上海疏童贸易有限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一份; 证据七: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 证据八: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疏童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2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疏童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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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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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63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