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上海净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2MA1GEAPT3B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21年3月29日核准的上海净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于2021年3月29日取得上海净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净扩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9月5日该公司股东熊清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上海净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21年3月2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2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1层。法定代表人胡欢欢。经营期限:2021年3月29日至2041年3月28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净扩公司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提交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章程、股东会决议、住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我局对开业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经调查:1、承办人员通过市局工商管理系统查询,确认净扩公司与熊清相关设立登记事项发生于2021年3月29日,设立登记事项内容为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经营范围,企业出资情况,胡欢欢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熊清为该公司的股东。 2、承办人员对净扩公司委托代理公司设立登记2021年3月29日公司事项的上海闵行古美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的招商部主管沈周华询问调查。其称在该办理业务时,窗口接受了该公司递交的股东会决议和章程,工商开业申请表,有一名人员到场提交材料,但无法判断确认是否为净扩公司的法人熊清。 3、2023年9月15日承办人员分别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寄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征求意见函征询撤销意见。2023年9月20日收到以上挂号信送达回执。以上征求意见函均在15日内无函复。 4、2023年9月15日,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邮寄协助调查函。收到查询记录,表示净扩公司现在纳税人的状态是非正常。 5、净扩公司的股东熊清向我局提出了撤销公司设立登记行政许可的申请,并表示其身份证信息被冒用。 6、2023年9月15日,向净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欢欢的身份证地址邮寄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9月27日前来配合调查,2023年9月29日,收到张彬彬住所信件的退信,退回原因是原址查无此人。 7、上海闵行古美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通过净扩公司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8、通过裁判文书网对泾常公司进行查询,证明净扩公司未发生过涉诉涉债情况。 9、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净扩公司在获得数字证书过程中未按照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熊清的撤销申请及受理材料一份; 证据二:沈周华询问笔录; 证据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证明; 证据四: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五:上海闵行古美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场所证明一份; 证据六: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截取的净扩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未查询到的涉及净扩公司的民事判决。 证据七: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八: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从以上调查材料看,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净扩公司在获得数字证书过程中未按照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该公司的设立不是熊清的真实意思表示。被许可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21年3月29日核准的上海净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行政许可。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法制机构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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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字(2023)第83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