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肖香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肖香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11月上海肖香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黄肖香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上海肖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肖香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26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号第10幢A055室,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为黄肖香和彭稀娜,法定代表人为黄肖香。经营期限为2015年11月26日至不约定期限。成立时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上海肖香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肖香向我局提供了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开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黄肖香曾于2015年09月02日因丢失而补领身份证。根据企业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材料,其中法定代表人信息表、董事、监事和经理信息表等材料中的黄肖香身份证复印件的有效期限仍为2005年03月03日至2025年03月03日,签发机关为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可见,肖香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黄肖香的身份证为失效证件。 2、对肖香企业设立时的委托代办人金蓉美进行询问调查,金蓉美表示其受中介公司委托办理上海肖香贸易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上海肖香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材料是中介机构提供的,其未查验过登记材料上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签字,也未见过黄肖香,也未核验过黄肖香的身份证。领取了营业执照后将执照移交给了中介公司,目前该中介公司已无法联系。 3、向股东、监事彭稀娜、委托代理人朱煜辰、财务负责人许彩荣的身份证所在地址发函要求限期接受询问,彭稀娜、朱煜辰和许彩荣的身份证所在地址无法收函。 4、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发函要求协助调查,根据税务闵行分局的复函,上海肖香贸易有限公司未进行过纳税申报,属于非正常纳税人。 5、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情况说明》,表明无法与上海肖香贸易有限公司取得联系。 6、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发出征求意见函,15日内未收到征求意见函反馈。 7、通过裁判文书网对上海肖香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查询,未发现上海肖香贸易有限公司存在涉诉情况。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黄肖香的撤销申请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黄肖香出具的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开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三:我局对委托代办人金蓉美的询问笔录;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证明等文件; 证据五: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六:邮寄给股东、监事彭稀娜、委托代理人朱煜辰、财务负责人许彩荣的询问通知书及其退信; 证据七: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取的肖香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 证据八:肖香公司设立登记档案; 证据九: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十: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肖香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肖香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21号
黄肖香: 上海肖香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11月上海肖香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黄肖香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上海肖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肖香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26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号第10幢A055室,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为黄肖香和彭稀娜,法定代表人为黄肖香。经营期限为2015年11月26日至不约定期限。成立时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上海肖香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肖香向我局提供了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开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黄肖香曾于2015年09月02日因丢失而补领身份证。根据企业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材料,其中法定代表人信息表、董事、监事和经理信息表等材料中的黄肖香身份证复印件的有效期限仍为2005年03月03日至2025年03月03日,签发机关为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可见,肖香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黄肖香的身份证为失效证件。 2、对肖香企业设立时的委托代办人金蓉美进行询问调查,金蓉美表示其受中介公司委托办理上海肖香贸易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上海肖香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材料是中介机构提供的,其未查验过登记材料上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签字,也未见过黄肖香,也未核验过黄肖香的身份证。领取了营业执照后将执照移交给了中介公司,目前该中介公司已无法联系。 3、向股东、监事彭稀娜、委托代理人朱煜辰、财务负责人许彩荣的身份证所在地址发函要求限期接受询问,彭稀娜、朱煜辰和许彩荣的身份证所在地址无法收函。 4、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发函要求协助调查,根据税务闵行分局的复函,上海肖香贸易有限公司未进行过纳税申报,属于非正常纳税人。 5、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情况说明》,表明无法与上海肖香贸易有限公司取得联系。 6、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发出征求意见函,15日内未收到征求意见函反馈。 7、通过裁判文书网对上海肖香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查询,未发现上海肖香贸易有限公司存在涉诉情况。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黄肖香的撤销申请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黄肖香出具的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开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三:我局对委托代办人金蓉美的询问笔录;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证明等文件; 证据五: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六:邮寄给股东、监事彭稀娜、委托代理人朱煜辰、财务负责人许彩荣的询问通知书及其退信; 证据七: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取的肖香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 证据八:肖香公司设立登记档案; 证据九: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十: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肖香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肖香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21号
彭稀娜: 上海肖香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11月上海肖香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黄肖香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上海肖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肖香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26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号第10幢A055室,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为黄肖香和彭稀娜,法定代表人为黄肖香。经营期限为2015年11月26日至不约定期限。成立时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上海肖香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肖香向我局提供了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开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黄肖香曾于2015年09月02日因丢失而补领身份证。根据企业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材料,其中法定代表人信息表、董事、监事和经理信息表等材料中的黄肖香身份证复印件的有效期限仍为2005年03月03日至2025年03月03日,签发机关为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可见,肖香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黄肖香的身份证为失效证件。 2、对肖香企业设立时的委托代办人金蓉美进行询问调查,金蓉美表示其受中介公司委托办理上海肖香贸易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上海肖香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材料是中介机构提供的,其未查验过登记材料上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签字,也未见过黄肖香,也未核验过黄肖香的身份证。领取了营业执照后将执照移交给了中介公司,目前该中介公司已无法联系。 3、向股东、监事彭稀娜、委托代理人朱煜辰、财务负责人许彩荣的身份证所在地址发函要求限期接受询问,彭稀娜、朱煜辰和许彩荣的身份证所在地址无法收函。 4、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发函要求协助调查,根据税务闵行分局的复函,上海肖香贸易有限公司未进行过纳税申报,属于非正常纳税人。 5、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情况说明》,表明无法与上海肖香贸易有限公司取得联系。 6、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发出征求意见函,15日内未收到征求意见函反馈。 7、通过裁判文书网对上海肖香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查询,未发现上海肖香贸易有限公司存在涉诉情况。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黄肖香的撤销申请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黄肖香出具的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开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三:我局对委托代办人金蓉美的询问笔录;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证明等文件; 证据五: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六:邮寄给股东、监事彭稀娜、委托代理人朱煜辰、财务负责人许彩荣的询问通知书及其退信; 证据七: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取的肖香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 证据八:肖香公司设立登记档案; 证据九: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十: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肖香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肖香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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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21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