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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08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2月5日

 

上海幽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幽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0916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12月上海幽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兼监事金成武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幽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于20200916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2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00123楼。营业期限2020-09-162030-09-15。法定代表人:钱进,股东:钱进、金成武。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申请人金成武提供了武汉市公安局首义路街派出所出具的系统截屏,显示其身份证于20195月遗失,领用新身份证有效期限2019.05.21-2039.05.21可见,上海幽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金成武的身份证(有效期限2018.01.18-2038.01.18)已失效。

2、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供了情况说明,证明上海幽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金成武的电子签名行为无效

3上海幽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闵行区中春路700123,该处经检查发现,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注册地管理方上海七宝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该公司没有在注册地从事经营活动。

4、向该公司注册地管理方上海七宝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其公司员工陈娟表示对上海幽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不清数,也无法联系该公司,且没有见过钱进、金成武

5、通过闵行区税务局协查,税务部门显示该公司未办理税务信息登记。

6、向上海幽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钱进寄送询问通知书,信件被快递站签收后无回音。

7、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8、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金成武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及武汉市公安局首义路街派出所出具的系统截屏和身份证复印件;

2、上海市数字证书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

3、对上海幽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另一名股东钱进寄发的询问通知书及其物流记录;

4、对该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笔录,上海七宝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被委托人陈娟的询问笔录及上海七宝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5、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查的情况1份;

6、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的EMS存根联。

7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各1份。

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幽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0916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幽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08

 

钱进:

上海幽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0916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12月上海幽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兼监事金成武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幽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于20200916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2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00123楼。营业期限2020-09-162030-09-15。法定代表人:钱进,股东:钱进、金成武。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申请人金成武提供了武汉市公安局首义路街派出所出具的系统截屏,显示其身份证于20195月遗失,领用新身份证有效期限2019.05.21-2039.05.21可见,上海幽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金成武的身份证(有效期限2018.01.18-2038.01.18)已失效。

2、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供了情况说明,证明上海幽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金成武的电子签名行为无效

3上海幽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闵行区中春路700123,该处经检查发现,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注册地管理方上海七宝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该公司没有在注册地从事经营活动。

4、向该公司注册地管理方上海七宝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其公司员工陈娟表示对上海幽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不清数,也无法联系该公司,且没有见过钱进、金成武

5、通过闵行区税务局协查,税务部门显示该公司未办理税务信息登记。

6、向上海幽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钱进寄送询问通知书,信件被快递站签收后无回音。

7、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8、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金成武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及武汉市公安局首义路街派出所出具的系统截屏和身份证复印件;

2、上海市数字证书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

3、对上海幽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另一名股东钱进寄发的询问通知书及其物流记录;

4、对该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笔录,上海七宝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被委托人陈娟的询问笔录及上海七宝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5、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查的情况1份;

6、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的EMS存根联。

7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各1份。

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幽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0916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幽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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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08

 

金成武:

上海幽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0916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12月上海幽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兼监事金成武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幽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于20200916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2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00123楼。营业期限2020-09-162030-09-15。法定代表人:钱进,股东:钱进、金成武。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申请人金成武提供了武汉市公安局首义路街派出所出具的系统截屏,显示其身份证于20195月遗失,领用新身份证有效期限2019.05.21-2039.05.21可见,上海幽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金成武的身份证(有效期限2018.01.18-2038.01.18)已失效。

2、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供了情况说明,证明上海幽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金成武的电子签名行为无效

3上海幽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闵行区中春路700123,该处经检查发现,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注册地管理方上海七宝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该公司没有在注册地从事经营活动。

4、向该公司注册地管理方上海七宝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其公司员工陈娟表示对上海幽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不清数,也无法联系该公司,且没有见过钱进、金成武

5、通过闵行区税务局协查,税务部门显示该公司未办理税务信息登记。

6、向上海幽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钱进寄送询问通知书,信件被快递站签收后无回音。

7、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8、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金成武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及武汉市公安局首义路街派出所出具的系统截屏和身份证复印件;

2、上海市数字证书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

3、对上海幽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另一名股东钱进寄发的询问通知书及其物流记录;

4、对该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笔录,上海七宝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被委托人陈娟的询问笔录及上海七宝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5、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查的情况1份;

6、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的EMS存根联。

7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各1份。

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幽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0916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幽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