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昌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张丽申请撤销上海昌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9月17日设立登记中的财务负责人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昌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昌檑公司”)设立于2021年9月1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法定代表人、股东:聂世利,财务负责人:张丽。经营期限:2021年9月17日至不约定期限。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昌檑公司在开业登记时提交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股东决定、公司章程等,我局对开业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2、2021年9月17日昌檑公司开业登记时提交的张丽的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16年8月22日到2036年8月22日。张丽表述其身份证在2020年8月遗失,并于2020年8月24日在长沙市局服务处补办了新的身份证。2024年5月张丽的身份证再一次遗失,并于2024年5月24日在蕉溪乡派出所补办了新的身份证。张丽正在使用的身份证签发日期为2024年5月24日至2044年5月24日。2016年8月22日签发的旧身份证在2020年8月就已经不在他的控制之下。 3、执法人员通过挂号信形式对昌檑公司开业登记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史卫卫、法定代表人聂世利、监事张孟元、财务负责人张丽发送了询问通知书,其中史卫卫收信后未在约定时间到场配合调查,其余信件均被退回。 4、昌檑公司的登记住所未发现其经营活动。 5、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未发现昌檑公司涉及诉讼。 6、上海闵晨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沈建红证明昌檑公司不在登记住所。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张丽的撤销申请书及补办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浏阳市公安局蕉溪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 证据二:邮寄给开业登记时委托代理人史卫卫、法定代表人聂世利、监事张孟元、财务负责人张丽的询问通知书及其退信。 证据三:上海市税务局回复的昌檑公司税务清单。 证据四: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证据五:昌檑公司登记地址的现场笔录。 综上,上海昌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昌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的财务负责人备案。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65号
张丽: 由本局调查的张丽申请撤销上海昌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9月17日设立登记中的财务负责人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昌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昌檑公司”)设立于2021年9月1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法定代表人、股东:聂世利,财务负责人:张丽。经营期限:2021年9月17日至不约定期限。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昌檑公司在开业登记时提交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股东决定、公司章程等,我局对开业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2、2021年9月17日昌檑公司开业登记时提交的张丽的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16年8月22日到2036年8月22日。张丽表述其身份证在2020年8月遗失,并于2020年8月24日在长沙市局服务处补办了新的身份证。2024年5月张丽的身份证再一次遗失,并于2024年5月24日在蕉溪乡派出所补办了新的身份证。张丽正在使用的身份证签发日期为2024年5月24日至2044年5月24日。2016年8月22日签发的旧身份证在2020年8月就已经不在他的控制之下。 3、执法人员通过挂号信形式对昌檑公司开业登记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史卫卫、法定代表人聂世利、监事张孟元、财务负责人张丽发送了询问通知书,其中史卫卫收信后未在约定时间到场配合调查,其余信件均被退回。 4、昌檑公司的登记住所未发现其经营活动。 5、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未发现昌檑公司涉及诉讼。 6、上海闵晨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沈建红证明昌檑公司不在登记住所。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张丽的撤销申请书及补办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浏阳市公安局蕉溪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 证据二:邮寄给开业登记时委托代理人史卫卫、法定代表人聂世利、监事张孟元、财务负责人张丽的询问通知书及其退信。 证据三:上海市税务局回复的昌檑公司税务清单。 证据四: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证据五:昌檑公司登记地址的现场笔录。 证据六:市场局内网注册登记内容资料。 综上,上海昌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昌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的财务负责人备案。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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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