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5〕第014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3月14日
当事人:上海驰常实业有限公司
登记事项: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驰常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的登记
当事人上海驰常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获准设立登记。2024年6月上海驰常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吴磊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驰常实业有限公司设立于2016年12月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石屏路389-391号2层202室,法定代表人、股东为吴磊,经营期限:2016-12-07至2036-12-06。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上海驰常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身份证系吴磊于2015年4月遗失,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
以上事实有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三里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等予以证明。
综上,上海驰常实业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驰常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落款时间以用印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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