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上海匀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登记(备案)事项: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的准予变更登记 当事人上海匀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获准变更登记。2023年8月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张春霞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变更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匀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于2014年3月12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245号第6层E616室。2018年7月11日,匀华公司将原股东兼法定代表高铁军和监事韩蕾变更为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张春霞和监事潘云明。股东张春霞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00万元。经营期限:2014年3月12日至2034年3月11日。另查明,匀华公司自2018年变更来未申报年报,2021年6月17日,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税务登记非正常。 经查明,上海匀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时提交的身份证系张春霞遗失,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 以上事实有张春霞的撤销申请书及2026年6月29日补办的身份证复印件、巴彦淖市公安局临河分局车站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材料予以证明。 综上,上海匀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的准予变更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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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4〕第026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