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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69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6月5日

 

 

上海玫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杨凯源申请撤销上海玫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80424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上海玫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BYPC36;成立时间:2018-04-24;住所: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8892B321室;法定代表人:杨凯源;股东:杨凯源,监事:任娇;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杨凯源于20171214日遗失了身份证(有效期限:20120706-20220706日),并于20171214日申领了新的身份证,其提供了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的挂失申报回执、长沙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制作所出具的挂失证明。可见,在玫黎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杨凯源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120706-20220706日),在201712月就已经失效。

2、对玫黎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的经办人莘庄镇商务区招商工作人员卢秋伟进行了询问调查。卢秋伟收到招商中介人员送来的开业材料,并作为共同委托代理人为玫黎公司递交审核。现该招商中介人员已无法取得联系。

3、玫黎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8892B321室,该公司未在上址经营,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玫黎公司开业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5、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6、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玫黎公司在税务系统内无相关数据。

7、杨凯源委托上海任直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检定意见书说明玫黎公司在2018416日提交的“股东决定”股东签署处签名“杨凯源”与杨凯源送检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杨凯源提供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湖南株洲市公安局、长沙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制作所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玫黎公司设立登记时使用的杨凯源的身份证为已遗失的失效证件。

证据二:莘庄镇商务区招商工作人员卢秋伟询问并制作的笔录1份,证明递交材料的中介人员已无从联系。

证据三:上海莘庄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1份,证明玫黎公司实际未在住所地经营。

证据四: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证明我局已向以上部门征询撤销玫黎公司设立登记的意见,并未收到回复视作同意。

证据五: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1份,证明玫黎公司无涉诉情况。

证据六: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1份,证明玫黎公司在税务系统内无数据。

证据七:邮寄给玫黎公司监事任娇的询问通知书双挂号信1份,因无人签收,现已退回。

证据八: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玫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424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玫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523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69

 

杨凯源:

由本局调查的杨凯源申请撤销上海玫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80424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上海玫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BYPC36;成立时间:2018-04-24;住所: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8892B321室;法定代表人:杨凯源;股东:杨凯源,监事:任娇;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杨凯源于20171214日遗失了身份证(有效期限:20120706-20220706日),并于20171214日申领了新的身份证,其提供了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的挂失申报回执、长沙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制作所出具的挂失证明。可见,在玫黎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杨凯源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120706-20220706日),在201712月就已经失效。

2、对玫黎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的经办人莘庄镇商务区招商工作人员卢秋伟进行了询问调查。卢秋伟收到招商中介人员送来的开业材料,并作为共同委托代理人为玫黎公司递交审核。现该招商中介人员已无法取得联系。

3、玫黎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8892B321室,该公司未在上址经营,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玫黎公司开业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5、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6、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玫黎公司在税务系统内无相关数据。

7、杨凯源委托上海任直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检定意见书说明玫黎公司在2018416日提交的“股东决定”股东签署处签名“杨凯源”与杨凯源送检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杨凯源提供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湖南株洲市公安局、长沙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制作所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玫黎公司设立登记时使用的杨凯源的身份证为已遗失的失效证件。

证据二:莘庄镇商务区招商工作人员卢秋伟询问并制作的笔录1份,证明递交材料的中介人员已无从联系。

证据三:上海莘庄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1份,证明玫黎公司实际未在住所地经营。

证据四: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证明我局已向以上部门征询撤销玫黎公司设立登记的意见,并未收到回复视作同意。

证据五: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1份,证明玫黎公司无涉诉情况。

证据六: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1份,证明玫黎公司在税务系统内无数据。

证据七:邮寄给玫黎公司监事任娇的询问通知书双挂号信1份,因无人签收,现已退回。

证据八: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玫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424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玫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