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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4〕第003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1月23日

当事人:上海饶味餐饮有限公司

登记(备案)事项: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12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饶味餐饮有限公司变更登记

当事人上海饶味餐饮有限公司于2022127日获准变更登记。2023822日,韩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要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令撤销本局于202212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饶味餐饮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本局依法予以调查。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饶味餐饮有限公司设立于2022622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江汉路2231层,股东韩昊认缴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股东刘富发认缴出资人民币400万元。经营期限:2022622日至2052621。企业状态:确立。

经查明,上海饶味餐饮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备案)时提交的韩昊的身份证系20191008遗失,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30723日至20230723)已失效。

以上事实有韩昊的行政起诉状、河南省义马市公安局朝阳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文书、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局网站涉税查询截屏、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取的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等等予以证明。

综上,上海饶味餐饮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变更(备案)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12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饶味餐饮有限公司变更(备案)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