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水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当事人水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06日获准设立登记。2024年12月25日,公司监事兼股东李晓利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水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04月06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6幢,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为彭忠、李晓利,监事为李晓利,经营期限为30年。成立时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水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身份证系李晓利于2018年3月遗失,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且水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李晓利的电子签名行为无效,登记(备案)为水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股东、监事身份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申请人李晓利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申请人李晓利提供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出具的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证明1份; 证据三:对该公司注册地招商平台上海莘闵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沈继东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 证据四: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征询意见函》和《协助调查函》的邮寄回执1份,本机关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1份; 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调查结果1份; 证据六:通过裁判文书网相关截图1份; 证据七:对水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忠寄发的询问通知书1份及其物流记录1份; 证据八: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 证据九:其他涉案证据材料。 综上,水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2025年3月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制发了《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22号),告知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撤销登记(备案)事项以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04月06日作出的准予水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设立的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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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沪市监注闵撤登字〔2025〕052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