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倾史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倾史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倾史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取得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11月7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步广向本局申请撤销上海倾史贸易有限公司2023年5月31日的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倾史贸易有限公司设立于2010年7月1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115号2号楼509A室。2023年5月31日,倾史公司将原法定代表沈伟杰变更为法定代表人步广。经营期限:2010年7月14日至2030年7月13日。该公司税务登记非正常。
经调查:
1、2023年5月31日倾史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步广的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19年7月29日,有效期限10年。而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车墩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显示,步广在2023年10月14日挂失了一张身份证,2019年7月29日签发的旧身份证在2023年5月31日就已经不在他的控制之下。
2、执法人员通过挂号信形式对倾史公司变更登记时法定代表人步广、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彭利蓉、变更前法人沈伟杰、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马金涛发送了询问通知书,其未配合调查。
3、执法人员通过挂号信形式对股东湖南优泰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发送了询问通知书,已退信。
4、倾史公司税务登记非正常。
5、向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金融办、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发送了撤销倾史公司变更登记的征求意见函,未收到表示反对的反馈意见。
6、倾史公司的登记住所未发现其经营活动。
7、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未发现倾史公司涉及诉讼。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步广的撤销申请书及2023年5月29日补办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车墩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
证据三:邮寄给步广、彭利蓉、沈伟杰、马金涛、湖南优泰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询问通知书。
证据四:上海市税务局的网站截图。
证据五: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证据六:邮寄给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的撤销倾史公司变更登记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七:倾史公司登记地址的现场笔录。
证据八:市场局内网注册登记内容资料。
证据九: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倾史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倾史贸易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04月 15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57号
步广:
上海倾史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倾史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取得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11月7日,你向本局申请撤销上海倾史贸易有限公司2023年5月31日的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倾史贸易有限公司设立于2010年7月1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115号2号楼509A室。2023年5月31日,倾史公司将原法定代表沈伟杰变更为法定代表人步广。经营期限:2010年7月14日至2030年7月13日。该公司税务登记非正常。
经调查:
1、1、2023年5月31日倾史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步广的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19年7月29日,有效期限10年。而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车墩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显示,步广在2023年10月14日挂失了一张身份证,2019年7月29日签发的旧身份证在2023年5月31日就已经不在他的控制之下。
2、执法人员通过挂号信形式对倾史公司变更登记时法定代表人步广、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彭利蓉、变更前法人沈伟杰、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马金涛发送了询问通知书,其未配合调查。
3、执法人员通过挂号信形式对股东湖南优泰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发送了询问通知书,已退信。
4、倾史公司税务登记非正常。
5、向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金融办、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发送了撤销倾史公司变更登记的征求意见函,未收到表示反对的反馈意见。
6、倾史公司的登记住所未发现其经营活动。
7、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未发现倾史公司涉及诉讼。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步广的撤销申请书及2023年5月29日补办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车墩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
证据三:邮寄给步广、彭利蓉、沈伟杰、马金涛、湖南优泰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询问通知书。
证据四:上海市税务局的网站截图。
证据五: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证据六:邮寄给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的撤销倾史公司变更登记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七:倾史公司登记地址的现场笔录。
证据八:市场局内网注册登记内容资料。
证据九: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倾史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倾史贸易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04月 15日
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57号
湖南优泰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倾史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倾史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取得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11月7日,倾史公司法定代表人步广向本局申请撤销上海倾史贸易有限公司2023年5月31日的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倾史贸易有限公司设立于2010年7月1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115号2号楼509A室。2023年5月31日,倾史公司将原法定代表沈伟杰变更为法定代表人步广。经营期限:2010年7月14日至2030年7月13日。该公司税务登记非正常。
经调查:
1、1、2023年5月31日倾史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步广的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19年7月29日,有效期限10年。而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车墩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显示,步广在2023年10月14日挂失了一张身份证,2019年7月29日签发的旧身份证在2023年5月31日就已经不在他的控制之下。
2、执法人员通过挂号信形式对倾史公司变更登记时法定代表人步广、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彭利蓉、变更前法人沈伟杰、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马金涛发送了询问通知书,其未配合调查。
3、执法人员通过挂号信形式对股东湖南优泰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发送了询问通知书,已退信。
4、倾史公司税务登记非正常。
5、向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金融办、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发送了撤销倾史公司变更登记的征求意见函,未收到表示反对的反馈意见。
6、倾史公司的登记住所未发现其经营活动。
7、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未发现倾史公司涉及诉讼。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步广的撤销申请书及2023年5月29日补办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车墩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
证据三:邮寄给步广、彭利蓉、沈伟杰、马金涛、湖南优泰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询问通知书。
证据四:上海市税务局的网站截图。
证据五: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证据六:邮寄给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的撤销倾史公司变更登记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七:倾史公司登记地址的现场笔录。
证据八:市场局内网注册登记内容资料。
证据九: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倾史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倾史贸易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04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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