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脉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脉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11月上海脉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股东彭浩向本局申请撤销上海脉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脉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8月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3、4层,法定代表人为李广仙。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上海脉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企业开业登记时,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法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我局对上述开业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经查明: 1、彭浩自述其身份证原件于2021年5月4日遗失,并提供了河南省驻马店市公安局人民派出所补办身份证明网络记录的复印件。 2、对脉先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上海莘闵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沈继东进行了询问调查:其称彭浩的身份信息为从第三方中介获取,未见过彭浩本人,该第三方中介也是通过微信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来源无法查清。 3、上海脉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3、4层,该处为上海莘闵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招商平台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查见该公司无涉诉情况。 5、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协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该公司合计购买发票数量100张。 6、对脉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广仙制发了询问通知书,无法取得联系。 从以上调查材料看,彭浩的身份证系被他人冒用,上海脉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开业登记其并不知情。该公司的变更登记不是彭浩的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彭浩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申请人彭浩提供的河南省驻马店市公安局人民派出所补办身份证明网络记录的复印件1份 3、对该公司注册地招商平台上海莘闵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沈继东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 4、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征询意见函》和《协助调查函》的邮寄回执1份,本机关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1份; 5、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调查结果1份; 6、通过裁判文书网相关截图1份; 7、对脉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广仙制发了询问通知书,寄送后查无此人,被邮局退回。 8、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出具脉先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一份。 综上所述,被许可人上海脉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核准的开业登记材料中彭浩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的,该公司的开业登记不是彭浩的真实意思表示。上海脉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4日作出的准予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23号 彭浩: 上海脉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11月你向本局申请撤销上海脉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脉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8月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3、4层,法定代表人为李广仙。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上海脉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企业开业登记时,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法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我局对上述开业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经查明: 1、彭浩自述其身份证原件于2021年5月4日遗失,并提供了河南省驻马店市公安局人民派出所补办身份证明网络记录的复印件。 2、对脉先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上海莘闵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沈继东进行了询问调查:其称彭浩的身份信息为从第三方中介获取,未见过彭浩本人,该第三方中介也是通过微信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来源无法查清。 3、上海脉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3、4层,该处为上海莘闵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招商平台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查见该公司无涉诉情况。 5、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协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该公司合计购买发票数量100张。 6、对脉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广仙制发了询问通知书,无法取得联系。 从以上调查材料看,彭浩的身份证系被他人冒用,上海脉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开业登记其并不知情。该公司的变更登记不是彭浩的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彭浩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申请人彭浩提供的河南省驻马店市公安局人民派出所补办身份证明网络记录的复印件1份 3、对该公司注册地招商平台上海莘闵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沈继东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 4、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征询意见函》和《协助调查函》的邮寄回执1份,本机关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1份; 5、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调查结果1份; 6、通过裁判文书网相关截图1份; 7、对脉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广仙制发了询问通知书,寄送后查无此人,被邮局退回。 8、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出具脉先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一份。 综上所述,被许可人上海脉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核准的开业登记材料中彭浩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的,该公司的开业登记不是彭浩的真实意思表示。上海脉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4日作出的准予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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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23号 李广仙: 上海脉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11月上海脉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股东彭浩向本局申请撤销上海脉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脉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8月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3、4层,法定代表人为李广仙。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上海脉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企业开业登记时,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法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我局对上述开业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经查明: 1、彭浩自述其身份证原件于2021年5月4日遗失,并提供了河南省驻马店市公安局人民派出所补办身份证明网络记录的复印件。 2、对脉先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上海莘闵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沈继东进行了询问调查:其称彭浩的身份信息为从第三方中介获取,未见过彭浩本人,该第三方中介也是通过微信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来源无法查清。 3、上海脉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3、4层,该处为上海莘闵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招商平台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查见该公司无涉诉情况。 5、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协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该公司合计购买发票数量100张。 6、对脉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广仙制发了询问通知书,无法取得联系。 从以上调查材料看,彭浩的身份证系被他人冒用,上海脉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开业登记其并不知情。该公司的变更登记不是彭浩的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彭浩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申请人彭浩提供的河南省驻马店市公安局人民派出所补办身份证明网络记录的复印件1份 3、对该公司注册地招商平台上海莘闵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沈继东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 4、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征询意见函》和《协助调查函》的邮寄回执1份,本机关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1份; 5、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调查结果1份; 6、通过裁判文书网相关截图1份; 7、对脉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广仙制发了询问通知书,寄送后查无此人,被邮局退回。 8、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出具脉先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一份。 综上所述,被许可人上海脉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核准的开业登记材料中彭浩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的,该公司的开业登记不是彭浩的真实意思表示。上海脉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4日作出的准予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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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23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