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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4)第016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2月8日

当事人:上海炳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登记事项: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75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炳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上海炳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75日获准设立登记。202397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炳申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企业登记材料显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炳申,监事为张彬彬,股东为周炳申、张彬彬。

经查明,上海炳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提交的身份证已失效,且设立登记时周炳申的电子签名无效。

以上事实有周炳申提供的撤销申请书、新办身份证的复印件、询问笔录、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上海炳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75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炳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