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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67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6月4日

 

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张丽申请撤销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211021日设立登记中的财务负责人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号:310112002813948;成立时间:2021-10-21;住所: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1-301041A区;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张弘扬,监事张大旺,财务负责人张丽;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受理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20211021日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企业设立(备案)登记申请材料,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弘扬,监事为张大旺,财务负责人为张丽,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于20211021日依法核准。法律文件授权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1-301041A区。

2、办案人员至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1-301041A区的登记住所地址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现场办公。该地址现为:华漕镇招商办虚拟注册地址。

3、对登记(备案)档案中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张弘扬身份证地址寄送《询问通知书》,显示信件已签收,其本人未在约定时间至我局接受询问。

42025224日至2025410日我局将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登记相关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天,在公示期内未收到相关企业以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5、此外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协助调查函》及邮寄凭证,显示:非正常状态。登记(备案)申请材料中张丽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6822-2036822日。张丽自诉曾于2020824日办理身份证丢失补领,提交了新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24524-2044524日),其自称是他人冒用其身份证开业登记中的财务负责人备案,其从未委托过任何人申请办理该公司,公司开业中的财务负责人备案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强调对咤琵公司并不知情,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要求撤销财务负责人备案。

6、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张丽的认证结果为失败,电子签名为无效。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涉诉情况。

证据二:对公司住所地址检查的现场笔录,法人张弘扬电话记录表以及寄送《询问通知书》。证明:未查见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住所地址办公;无法找寻到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及股东。

证据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协助调查函》及邮寄凭证,证明:该公司税务情况非正常状态。

证据四:浏阳市公安局蕉溪派出所开具的证明显示张丽在2020824日登记,该人因证件丢失补领,于2020824日重新办理身份证。证明:张丽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私自使用其遗失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将其登记为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张丽对此并不知情,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证据五: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张丽的认证结果为失败,电子签名为无效。

证据六: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102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的财务负责人备案。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522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67

 

张丽:

由本局调查的张丽申请撤销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211021日设立登记中的财务负责人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号:310112002813948;成立时间:2021-10-21;住所: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1-301041A区;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张弘扬,监事张大旺,财务负责人张丽;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受理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20211021日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企业设立(备案)登记申请材料,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弘扬,监事为张大旺,财务负责人为张丽,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于20211021日依法核准。法律文件授权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1-301041A区。

2、办案人员至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1-301041A区的登记住所地址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现场办公。该地址现为:华漕镇招商办虚拟注册地址。

3、对登记(备案)档案中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张弘扬身份证地址寄送《询问通知书》,显示信件已签收,其本人未在约定时间至我局接受询问。

42025224日至2025410日我局将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登记相关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天,在公示期内未收到相关企业以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5、此外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协助调查函》及邮寄凭证,显示:非正常状态。登记(备案)申请材料中张丽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6822-2036822日。张丽自诉曾于2020824日办理身份证丢失补领,提交了新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24524-2044524日),其自称是他人冒用其身份证开业登记中的财务负责人备案,其从未委托过任何人申请办理该公司,公司开业中的财务负责人备案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强调对咤琵公司并不知情,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要求撤销财务负责人备案。

6、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张丽的认证结果为失败,电子签名为无效。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涉诉情况。

证据二:对公司住所地址检查的现场笔录,法人张弘扬电话记录表以及寄送《询问通知书》。证明:未查见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住所地址办公;无法找寻到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及股东。

证据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协助调查函》及邮寄凭证,证明:该公司税务情况非正常状态。

证据四:浏阳市公安局蕉溪派出所开具的证明显示张丽在2020824日登记,该人因证件丢失补领,于2020824日重新办理身份证。证明:张丽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私自使用其遗失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将其登记为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张丽对此并不知情,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证据五: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张丽的认证结果为失败,电子签名为无效。

证据六: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102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的财务负责人备案。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