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丁一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赵子凡申请撤销上海丁一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8月11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上海丁一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F2XQ39;成立时间:2021-08-11;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940号B幢3层;法定代表人:曾一丁;股东:赵子凡、曾一丁,监事:赵子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确立。 经调查, 1、赵子凡于2021年4月6日向开封市公安局东苑派出所申请挂失身份证(有效期限:2015年7月30日-2025年7月30日),并于2021年5月6日申领了新的身份证,其提供了开封市公安局东苑派出所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复印件。可见,在丁一凡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赵子凡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15年7月30日-2025年7月30日),在2021年4月就已经失效。 2、对上海丁一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张彦妮邮寄了询问通知书及短信通知,其未配合调查。 3、对上海丁一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材料中的法定代表人曾一丁邮寄了询问通知书及短信通知,其未配合调查。 4、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邮寄后收到的税务协查函查询结果显示该纳税人在税务系统中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于2021年8月26日领取过50份纸质发票。 5、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未发现丁一凡公司涉及诉讼。 6、上海大零号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上海丁一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940号B幢3层实际经营。 7、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沪0112民初32134号】判决内容:一、确认原告曾一丁不具备上海丁一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身份。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赵子凡提供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各1份及其提供的开封市公安局东苑派出所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复印件1份; 证据二:对上海丁一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张彦妮邮寄的询问通知书邮寄凭证及短信通知截图,证明无法联系到对方; 证据三:对上海丁一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的法定代表人曾一丁邮寄的询问通知书邮寄凭证及短信通知截图,证明无法联系到对方;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1份,证明该纳税人在税务系统中于2021年8月26日领取过50份纸质发票; 证据五:“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打印件1份; 证据六:上海大零号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 证据七: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沪0112民初32134号】1份。 综上,上海丁一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丁一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78号
赵子凡: 由本局调查的赵子凡申请撤销上海丁一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8月11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上海丁一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F2XQ39;成立时间:2021-08-11;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940号B幢3层;法定代表人:曾一丁;股东:赵子凡、曾一丁,监事:赵子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确立。 经调查, 1、赵子凡于2021年4月6日向开封市公安局东苑派出所申请挂失身份证(有效期限:2015年7月30日-2025年7月30日),并于2021年5月6日申领了新的身份证,其提供了开封市公安局东苑派出所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复印件。可见,在丁一凡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赵子凡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15年7月30日-2025年7月30日),在2021年4月就已经失效。 2、对上海丁一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张彦妮邮寄了询问通知书及短信通知,其未配合调查。 3、对上海丁一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材料中的法定代表人曾一丁邮寄了询问通知书及短信通知,其未配合调查。 4、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邮寄后收到的税务协查函查询结果显示该纳税人在税务系统中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于2021年8月26日领取过50份纸质发票。 5、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未发现丁一凡公司涉及诉讼。 6、上海大零号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上海丁一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940号B幢3层实际经营。 7、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沪0112民初32134号】判决内容:一、确认原告曾一丁不具备上海丁一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身份。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赵子凡提供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各1份及其提供的开封市公安局东苑派出所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复印件1份; 证据二:对上海丁一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张彦妮邮寄的询问通知书邮寄凭证及短信通知截图,证明无法联系到对方; 证据三:对上海丁一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的法定代表人曾一丁邮寄的询问通知书邮寄凭证及短信通知截图,证明无法联系到对方;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1份,证明该纳税人在税务系统中于2021年8月26日领取过50份纸质发票; 证据五:“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打印件1份; 证据六:上海大零号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 证据七: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沪0112民初32134号】1份。 综上,上海丁一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丁一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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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78号
曾一丁: 由本局调查的赵子凡申请撤销上海丁一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8月11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上海丁一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F2XQ39;成立时间:2021-08-11;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940号B幢3层;法定代表人:曾一丁;股东:赵子凡、曾一丁,监事:赵子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确立。 经调查, 1、赵子凡于2021年4月6日向开封市公安局东苑派出所申请挂失身份证(有效期限:2015年7月30日-2025年7月30日),并于2021年5月6日申领了新的身份证,其提供了开封市公安局东苑派出所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复印件。可见,在丁一凡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赵子凡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15年7月30日-2025年7月30日),在2021年4月就已经失效。 2、对上海丁一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张彦妮邮寄了询问通知书及短信通知,其未配合调查。 3、对上海丁一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材料中的法定代表人曾一丁邮寄了询问通知书及短信通知,其未配合调查。 4、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邮寄后收到的税务协查函查询结果显示该纳税人在税务系统中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于2021年8月26日领取过50份纸质发票。 5、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未发现丁一凡公司涉及诉讼。 6、上海大零号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上海丁一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940号B幢3层实际经营。 7、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沪0112民初32134号】判决内容:一、确认原告曾一丁不具备上海丁一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身份。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赵子凡提供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各1份及其提供的开封市公安局东苑派出所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复印件1份; 证据二:对上海丁一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张彦妮邮寄的询问通知书邮寄凭证及短信通知截图,证明无法联系到对方; 证据三:对上海丁一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的法定代表人曾一丁邮寄的询问通知书邮寄凭证及短信通知截图,证明无法联系到对方;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1份,证明该纳税人在税务系统中于2021年8月26日领取过50份纸质发票; 证据五:“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打印件1份; 证据六:上海大零号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 证据七: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沪0112民初32134号】1份。 综上,上海丁一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丁一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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