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谰靡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谰靡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10月17日你公司股东何苇苇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该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谰靡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8月19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法人何苇苇,经营期限为2021-08-19至2041-08-18。成立时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股东何苇苇出资额人民币450万元。企业状态:确立。 经调查,上海谰靡物流有限公司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提交了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董事、监事和经理、财务负责任人、联络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公司章程,《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我局对上述设立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1、何苇苇自述其身份证原件于2021年5月28日遗失,遗失当日即拨打110进行挂失,并于2021年06月03日在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杨柳派出所补办新的身份证。签发时间(2021年06月03日-2031年06月03日) 2、上海谰靡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开业登记事宜的经办人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办事员张锋,其称何苇苇的身份信息为当时其他办事人员手中获得,她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注册资料,对于何苇苇的身份证来源无法查清。 3、上海谰靡物流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该处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招商平台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5、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助调查,查见该公司的纳税人状态被认定为“非正常”。 6、实名认证情况: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谰靡物流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一份,显示何苇苇人脸识别认证失败。 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以上事实有何苇苇提供的撤销申请书、情况说明、询问笔录以及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等材料予以证明。 综上,上海谰靡物流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销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谰靡物流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公司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26号
何苇苇: 上海谰靡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10月17日你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该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谰靡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8月19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法人何苇苇,经营期限为2021-08-19至2041-08-18。成立时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股东何苇苇出资额人民币450万元。企业状态:确立。 经调查,上海谰靡物流有限公司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提交了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董事、监事和经理、财务负责任人、联络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公司章程,《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我局对上述设立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1、何苇苇自述其身份证原件于2021年5月28日遗失,遗失当日即拨打110进行挂失,并于2021年06月03日在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杨柳派出所补办新的身份证。签发时间(2021年06月03日-2031年06月03日) 2、上海谰靡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开业登记事宜的经办人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办事员张锋,其称何苇苇的身份信息为当时其他办事人员手中获得,她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注册资料,对于何苇苇的身份证来源无法查清。 3、上海谰靡物流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该处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招商平台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5、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助调查,查见该公司的纳税人状态被认定为“非正常”。 6、实名认证情况: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谰靡物流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一份,显示何苇苇人脸识别认证失败。 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以上事实有何苇苇提供的撤销申请书、情况说明、询问笔录以及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等材料予以证明。 综上,上海谰靡物流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销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谰靡物流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公司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26号
顾尤强: 上海谰靡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10月17日上海谰靡物流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该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谰靡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8月19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法人何苇苇,经营期限为2021-08-19至2041-08-18。成立时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股东何苇苇出资额人民币450万元。企业状态:确立。 经调查,上海谰靡物流有限公司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提交了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董事、监事和经理、财务负责任人、联络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公司章程,《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我局对上述设立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1、何苇苇自述其身份证原件于2021年5月28日遗失,遗失当日即拨打110进行挂失,并于2021年06月03日在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杨柳派出所补办新的身份证。签发时间(2021年06月03日-2031年06月03日) 2、上海谰靡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开业登记事宜的经办人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办事员张锋,其称何苇苇的身份信息为当时其他办事人员手中获得,她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注册资料,对于何苇苇的身份证来源无法查清。 3、上海谰靡物流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该处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招商平台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5、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助调查,查见该公司的纳税人状态被认定为“非正常”。 6、实名认证情况: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谰靡物流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一份,显示何苇苇人脸识别认证失败。 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以上事实有何苇苇提供的撤销申请书、情况说明、询问笔录以及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等材料予以证明。 综上,上海谰靡物流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销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谰靡物流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公司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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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26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