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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228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6日

 

 

上海佳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佳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827日取得公司设立登记,20249月上海佳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朱星钿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佳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钿公司)设立于2021827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11层,法定代表人:朱星钿。股东朱星钿认缴出资额60万元人民币,股东余思佳认缴出资额4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2021827日至2051826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1、朱星钿自述于20217月初遗失了其本人身份证(有效期限:2017830-2027830日),并于202178日在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补办了新身份证。朱星钿提供了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霍营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内容显示:姓名:朱星钿,挂失证件信息,签发机关: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有效期限:2017.08.30-2027.08.30。因此,在佳钿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朱星钿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17830-2027830日),在20217月就已经失效。

2、对佳钿公司于2021827日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对申请材料开展调查。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曹春进行了询问调查。曹春收到招商人员送来的开业材料,并作为共同委托代理人为佳钿公司办理了“一窗通”电子签约后,上述招商人员将佳钿公司的开业材料线上上传,通过审核后曹春将佳钿公司的营业执照领回给到招商人员。现该招商人员已无法取得联系。

3、佳钿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11层,该处为上海众欣经济城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佳钿公司开业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5、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6、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查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

7、向佳钿公司另一股东余思佳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信件被退回,但未取得联系。

8、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佳钿公司设立登记时朱星钿的原电子签名无效。

9、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朱星钿提供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霍营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

证据二: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曹春询问并制作的笔录。证据三:上海众欣经济城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

证据四: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五: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六: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和一户式查询结果。

证据七:邮寄给另一股东余思佳的双挂号信。

证据八: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九:其他证明材料。

综上,上海佳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82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佳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4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228

 

朱星钿:

上海佳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827日取得公司设立登记,20249月上海佳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朱星钿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佳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钿公司)设立于2021827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11层,法定代表人:朱星钿。股东朱星钿认缴出资额60万元人民币,股东余思佳认缴出资额4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2021827日至2051826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1、朱星钿自述于20217月初遗失了其本人身份证(有效期限:2017830-2027830日),并于202178日在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补办了新身份证。朱星钿提供了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霍营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内容显示:姓名:朱星钿,挂失证件信息,签发机关: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有效期限:2017.08.30-2027.08.30。因此,在佳钿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朱星钿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17830-2027830日),在20217月就已经失效。

2、对佳钿公司于2021827日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对申请材料开展调查。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曹春进行了询问调查。曹春收到招商人员送来的开业材料,并作为共同委托代理人为佳钿公司办理了“一窗通”电子签约后,上述招商人员将佳钿公司的开业材料线上上传,通过审核后曹春将佳钿公司的营业执照领回给到招商人员。现该招商人员已无法取得联系。

3、佳钿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11层,该处为上海众欣经济城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佳钿公司开业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5、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6、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查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

7、向佳钿公司另一股东余思佳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信件被退回,但未取得联系。

8、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佳钿公司设立登记时朱星钿的原电子签名无效。

9、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朱星钿提供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霍营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

证据二: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曹春询问并制作的笔录。证据三:上海众欣经济城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

证据四: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五: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六: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和一户式查询结果。

证据七:邮寄给另一股东余思佳的双挂号信。

证据八: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九:其他证明材料。

综上,上海佳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82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佳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4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228

 

余思佳:

上海佳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827日取得公司设立登记,20249月上海佳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朱星钿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佳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钿公司)设立于2021827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11层,法定代表人:朱星钿。股东朱星钿认缴出资额60万元人民币,股东余思佳认缴出资额4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2021827日至2051826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1、朱星钿自述于20217月初遗失了其本人身份证(有效期限:2017830-2027830日),并于202178日在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补办了新身份证。朱星钿提供了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霍营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内容显示:姓名:朱星钿,挂失证件信息,签发机关: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有效期限:2017.08.30-2027.08.30。因此,在佳钿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朱星钿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17830-2027830日),在20217月就已经失效。

2、对佳钿公司于2021827日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对申请材料开展调查。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曹春进行了询问调查。曹春收到招商人员送来的开业材料,并作为共同委托代理人为佳钿公司办理了“一窗通”电子签约后,上述招商人员将佳钿公司的开业材料线上上传,通过审核后曹春将佳钿公司的营业执照领回给到招商人员。现该招商人员已无法取得联系。

3、佳钿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11层,该处为上海众欣经济城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佳钿公司开业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5、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6、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查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

7、向佳钿公司另一股东余思佳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信件被退回,但未取得联系。

8、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佳钿公司设立登记时朱星钿的原电子签名无效。

9、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朱星钿提供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霍营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

证据二: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曹春询问并制作的笔录。证据三:上海众欣经济城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

证据四: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五: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六: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和一户式查询结果。

证据七:邮寄给另一股东余思佳的双挂号信。

证据八: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九:其他证明材料。

综上,上海佳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82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佳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4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