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平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刘平申请撤销上海平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07年7月9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上海平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无;注册码:310112000764842;成立时间:2007-07-09;住所: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555号2幢5150室;法定代表人:刘平;股东:刘平,穆岭;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刘平提供的亳州市公安局《说明》及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佘山派出所《居民身份证挂式申报回执》,刘平自述于2005年12月19日丢失身份证的事实(身份证号:341223197311262160,2005年6月10日签发,有效期限20年)。 2、对平穆公司的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555号2幢5150室进行了排查,根据属地产权方上海林腾室内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经理俞文校的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不在现场情况,属地对公司设立登记并不知情。 3、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见平穆公司未存在涉诉涉债情况。 4、向涡阳县公安局寄送协助调查函了解刘平身份证遗失挂失情况(身份证号:341223197311262160,2005年6月10日签发,有效期限20年),未能提供相关证明。 5、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平穆公司税务登记日期为2007年7月9日,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状态”,纸质发票申领时间:2007-2008年,国税老发票(数据迁移用),份数:7300份。 6、向平穆公司股东穆岭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5年4月14日10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但信件被退回。 7、向平穆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的代办人丁磊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5年4月14日9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2025年4月10日已签收但未到场。 8、2025年4月9日,向平穆公司设立登记时出具验资报告的上海泽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5年4月14日11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收询问调查,但信件被退回。 9、2025年4月9日,向平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户银行的上海农业银行曹行支行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5年4月14日11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2025年4月10日已签收但未到场,上海农业银行曹行支行逾期未至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10、2025年5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至平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户银行上海农业银行曹行支行进行调查,上海农业银行曹行支行提供了《现金缴款单》复印件等材料并制作了视频记录,其中《现金缴款单》上无法确认是刘平、穆岭的亲笔签字,故无法证明平穆公司现金缴款是刘平本人所办理。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刘平提供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亳州市公安局《说明》及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佘山派出所《居民身份证挂式申报回执》,不能证明刘平于2005年12月19日丢失身份证的事实(身份证号:341223197311262160,2005年6月10日签发,有效期限20年)。 2、上海林腾室内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经理俞文校的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递交材料的中介人员已无从联系。平穆公司实际未在住所地经营。 3、向涡阳县公安局寄送协助调查函了解刘平身份证遗失挂失情况(身份证号:341223197311262160,2005年6月10日签发,有效期限20年),未能提供相关证明。 4、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1份,证明平穆公司无涉诉情况。 5、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1份,证明平穆公司纳税人状态已被认定为“非正常”。 6、对平穆公司股东穆岭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信凭证及邮件投递反馈信息。 7、对平穆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和申请设立登记时的代办人丁磊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信凭证及邮件投递反馈信息。 8、对平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出具验资报告的上海泽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农业银行曹行支行寄送的询问通知书的寄件凭证。 9、平穆公司开户行上海农业银行曹行支行《现金缴款单》复印件等材料,其中,《现金缴款单》上无法证明系刘平、穆岭的亲笔签字。 10、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平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07年7月9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平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83号
刘平: 由本局调查的刘平申请撤销上海平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07年7月9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上海平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无;注册码:310112000764842;成立时间:2007-07-09;住所: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555号2幢5150室;法定代表人:刘平;股东:刘平,穆岭;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刘平提供的亳州市公安局《说明》及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佘山派出所《居民身份证挂式申报回执》,刘平自述于2005年12月19日丢失身份证的事实(身份证号:341223197311262160,2005年6月10日签发,有效期限20年)。 4、对平穆公司的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555号2幢5150室进行了排查,根据属地产权方上海林腾室内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经理俞文校的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不在现场情况,属地对公司设立登记并不知情。 5、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见平穆公司未存在涉诉涉债情况。 4、向涡阳县公安局寄送协助调查函了解刘平身份证遗失挂失情况(身份证号:341223197311262160,2005年6月10日签发,有效期限20年),未能提供相关证明。 5、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平穆公司税务登记日期为2007年7月9日,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状态”,纸质发票申领时间:2007-2008年,国税老发票(数据迁移用),份数:7300份。 6、向平穆公司股东穆岭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5年4月14日10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但信件被退回。 7、向平穆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的代办人丁磊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5年4月14日9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2025年4月10日已签收但未到场。 8、2025年4月9日,向平穆公司设立登记时出具验资报告的上海泽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5年4月14日11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收询问调查,但信件被退回。 9、2025年4月9日,向平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户银行的上海农业银行曹行支行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5年4月14日11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2025年4月10日已签收但未到场,上海农业银行曹行支行逾期未至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10、2025年5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至平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户银行上海农业银行曹行支行进行调查,上海农业银行曹行支行提供了《现金缴款单》复印件等材料并制作了视频记录,其中《现金缴款单》上无法确认是刘平、穆岭的亲笔签字,故无法证明平穆公司现金缴款是刘平本人所办理。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刘平提供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亳州市公安局《说明》及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佘山派出所《居民身份证挂式申报回执》,不能证明刘平于2005年12月19日丢失身份证的事实(身份证号:341223197311262160,2005年6月10日签发,有效期限20年)。 2、上海林腾室内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经理俞文校的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递交材料的中介人员已无从联系。平穆公司实际未在住所地经营。 3、向涡阳县公安局寄送协助调查函了解刘平身份证遗失挂失情况(身份证号:341223197311262160,2005年6月10日签发,有效期限20年),未能提供相关证明。 4、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1份,证明平穆公司无涉诉情况。 5、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1份,证明平穆公司纳税人状态已被认定为“非正常”。 6、对平穆公司股东穆岭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信凭证及邮件投递反馈信息。 7、对平穆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和申请设立登记时的代办人丁磊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信凭证及邮件投递反馈信息。 8、对平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出具验资报告的上海泽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农业银行曹行支行寄送的询问通知书的寄件凭证。 9、平穆公司开户行上海农业银行曹行支行《现金缴款单》复印件等材料,其中,《现金缴款单》上无法证明系刘平、穆岭的亲笔签字。 10、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平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07年7月9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平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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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83号
穆岭: 由本局调查的刘平申请撤销上海平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07年7月9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上海平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无;注册码:310112000764842;成立时间:2007-07-09;住所: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555号2幢5150室;法定代表人:刘平;股东:刘平,穆岭;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刘平提供的亳州市公安局《说明》及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佘山派出所《居民身份证挂式申报回执》,刘平自述于2005年12月19日丢失身份证的事实(身份证号:341223197311262160,2005年6月10日签发,有效期限20年)。 6、对平穆公司的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555号2幢5150室进行了排查,根据属地产权方上海林腾室内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经理俞文校的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不在现场情况,属地对公司设立登记并不知情。 7、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见平穆公司未存在涉诉涉债情况。 4、向涡阳县公安局寄送协助调查函了解刘平身份证遗失挂失情况(身份证号:341223197311262160,2005年6月10日签发,有效期限20年),未能提供相关证明。 5、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平穆公司税务登记日期为2007年7月9日,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状态”,纸质发票申领时间:2007-2008年,国税老发票(数据迁移用),份数:7300份。 6、向平穆公司股东穆岭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5年4月14日10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但信件被退回。 7、向平穆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的代办人丁磊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5年4月14日9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2025年4月10日已签收但未到场。 8、2025年4月9日,向平穆公司设立登记时出具验资报告的上海泽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5年4月14日11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收询问调查,但信件被退回。 9、2025年4月9日,向平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户银行的上海农业银行曹行支行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5年4月14日11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2025年4月10日已签收但未到场,上海农业银行曹行支行逾期未至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10、2025年5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至平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户银行上海农业银行曹行支行进行调查,上海农业银行曹行支行提供了《现金缴款单》复印件等材料并制作了视频记录,其中《现金缴款单》上无法确认是刘平、穆岭的亲笔签字,故无法证明平穆公司现金缴款是刘平本人所办理。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刘平提供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亳州市公安局《说明》及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佘山派出所《居民身份证挂式申报回执》,不能证明刘平于2005年12月19日丢失身份证的事实(身份证号:341223197311262160,2005年6月10日签发,有效期限20年)。 2、上海林腾室内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经理俞文校的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递交材料的中介人员已无从联系。平穆公司实际未在住所地经营。 3、向涡阳县公安局寄送协助调查函了解刘平身份证遗失挂失情况(身份证号:341223197311262160,2005年6月10日签发,有效期限20年),未能提供相关证明。 4、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1份,证明平穆公司无涉诉情况。 5、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1份,证明平穆公司纳税人状态已被认定为“非正常”。 6、对平穆公司股东穆岭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信凭证及邮件投递反馈信息。 7、对平穆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和申请设立登记时的代办人丁磊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信凭证及邮件投递反馈信息。 8、对平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出具验资报告的上海泽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农业银行曹行支行寄送的询问通知书的寄件凭证。 9、平穆公司开户行上海农业银行曹行支行《现金缴款单》复印件等材料,其中,《现金缴款单》上无法证明系刘平、穆岭的亲笔签字。 10、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平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07年7月9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平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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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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