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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字(2024)第001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1月23日

陈瑛

上海乐秀经贸有限公司20020328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11月股东肖崇峰向本局申请撤销上海乐秀经贸有限公司20020328取得的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乐秀公司设立于20020328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实收资本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闵行区春申路2705号。股东陈瑛实缴出资额人民币5万人民币,股东肖崇峰实缴出资额人民币45万元。经营期限:20020328日至 20220327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乐秀公司在开业登记时提交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章程、股东会决议、住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我局对开业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现查明:

1、陈瑛自述本人与肖崇峰并不认识,于2022年期间发现其本人名下存在乐秀公司,但本人没有出资过该公司,也根本不知道设立了该公司。

2、对乐秀公司注册登记档案中《上海乐秀经贸有限公司 章程》、《上海乐秀经贸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落款签名字迹“陈瑛”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检材字迹“陈瑛”不是陈瑛所写。

3、肖崇峰自述本人与陈瑛并不认识,也未曾召开过股东会议,对于乐秀公司的设立及运作并不知情,本人也从未委托他人办理该公司的设立登记。另肖崇峰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曼切斯特总领馆出具的证明材料、本人持有护照的出入境记录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证明肖崇峰于19997月至20022月在英国纽卡斯尔留学的事实,上述材料可以证明肖崇峰在乐秀公司设立申请、公司章程签订、股东会决议签订时均不在国内的事实。并且肖崇峰提供了上海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肖崇峰于20023月回国后进入怡和高力国际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而非乐秀公司的事实。

4、通过查阅乐秀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乐秀公司在200213日签订的公司章程;2002120日签订的乐秀公司股东会决议等材料中,部分落款签名字迹为“肖崇锋”不是肖崇峰的本人名字。

5、对乐秀公司注册登记档案中《上海乐秀经贸有限公司 章程》、《上海乐秀经贸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落款签名字迹“肖崇锋”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检材字迹“肖崇锋”均不是肖崇峰所写。

6、对肖崇峰的妹妹,同时也是陈瑛当时在上海世恒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任职的总经理肖崇岚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笔录,肖崇岚表示对乐秀公司的设立不知情,也没有委托第三人去设立该公司。

7、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乐秀公司开业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的意见。

8、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9、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查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纳税状态为“注销”。

10、通过乐秀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股东实缴资本的资金流水情况进行了协查,协查结果显示,2002319日,上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通过本票的方式分别收到名为陈瑛的投资款人民币5万元、名为肖崇峰的投资款人民币45万元人民币。两笔款项均转账至户名:上海乐秀经贸有限公司。同日,上海宏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乐秀公司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伍拾万元出具了《验资报告》(宏验资内(2002)第3087)。同日,乐秀公司将该金额转账至上海锦丰食品有限公司。经查上海锦丰食品有限公司设立于20010716日,公司股东为陈榕、林振来。实收资本50万人民币,目前企业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11、乐秀公司的注册地是闵行区春申路2705号,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12、其他证据材料。

从以上调查材料看,肖崇峰和陈瑛的身份信息应该是被他人冒用的,乐秀公司的设立肖崇峰和陈瑛并不知情。该公司的设立不是肖崇峰和陈瑛的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陈瑛提供的撤销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上海任直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2023〕文鉴字第79号。

证据三:申请人肖崇峰提供的撤销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曼切斯特总领馆出具的证明材料,肖崇峰护照的出入境记录,留学回国人员证明(2002)曼教(文)证字083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留服认英[2016]04886号),上海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沪人留安[2002]236号)关于同意录用学成回国人员肖崇峰同志的复函材料各1份。

证据五: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防伪司法鉴定所〔2023〕文鉴字第499号)。

证据六:对肖崇峰、肖崇岚询问并各制作了笔录1份。

证据七: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八: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九: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发票领购及使用情况清册和纳税人状态的截图。

证据十:上海农商银行梅陇支行对乐秀公司的认缴资金的流向出具了转账记录。

证据十一:对乐秀公司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检查记录。

证据十二:其他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被许可人上海乐秀经贸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020328作出的准予上海乐秀经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