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沪市监注闵不予撤登字〔2026〕018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年8月17日

 

 

当事人:上海炎钧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注册号:3101122100049
住所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联友路369号1342座 
不予撤销登记(备案)事项: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于2005年10月3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炎钧石材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上海炎钧石材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31日获准设立登记。2026年2月6日本局收到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徐炎钧提出的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申请,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炎钧石材有限公司,注册号:3101122100049;成立时间:2005年10月31日;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联友路369号1342座;法定代表人:徐炎钧,股东:徐炎钧、王晓林,监事:王晓林;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2005年10月24日上海炎钧石材有限公司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企业设立(备案)登记申请材料,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徐炎钧,监事为王晓林,股东为徐炎钧、王晓林,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5年10月31日依法核准。

目前,无证据证明上海炎钧石材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徐炎钧的身份证明为已遗失失效证件;无证据证明登记(备案)为上海炎钧石材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非徐炎钧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派出所出具的协查函回复函、登记档案、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

综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上海炎钧石材有限公司2005年10月31日取得的设立登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规定的情形,故决定不予撤销上海炎钧石材有限公司2005年10月31日获准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