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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29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3月19日

 

上海壮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壮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壮鹏公司”)于2007821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12月壮鹏公司股东邹思恩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上海壮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0782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55525156室,股东邹思恩认缴出资人民币25万元,股东陈豪认缴出资人民币25万元。营业期限:2007821日~2027820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壮鹏公司设立登记时的股东之一邹思恩,于20241225日递交的撤销申请一份,表示本人并未登记注册壮鹏公司。

22007821日,壮鹏公司设立时提交的邹思恩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60321日,有效期限:2006.03.21-2026.03.21。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北站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单》显示,邹思恩自述居民身份证遗失,于2007618日到派出所登记报失。可见,壮鹏公司设立时提交的邹思恩身份证为失效证件。

3、对壮鹏公司的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55525156室进行了排查,根据属地产权方上海林腾室内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经理俞文校的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不在现场情况,属地产权方对公司设立登记并不知情。

4、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见壮鹏公司未存在涉诉涉债情况。

5、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壮鹏公司的税收情况,区税务局回函反馈壮鹏公司税务登记的情况: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

6、向壮鹏公司股东陈豪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51810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但信件被退回。

7、向壮鹏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的代办人骆启忠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5189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但信件被退回。

8、向壮鹏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代办人丁磊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5181030分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但信件被退回。

9202513日,向壮鹏公司设立登记时出具验资报告的上海泽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51813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收询问调查,但信件被退回。

10202513日,向壮鹏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户银行的上海农业银行曹行支行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51811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202516日已签收,上海农业银行曹行支行逾期未至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112025114日,本局执法人员至壮鹏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户银行上海农业银行曹行支行进行调查,上海农业银行曹行支行提供了《现金缴款单》复印件等材料,其中,《现金缴款单》上无邹思恩、陈豪的亲笔签字,故无法证明壮鹏公司现金缴款是邹思恩本人所办理。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邹思恩的撤销申请及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

证据二:上海市公安局北站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单》;

证据三:对壮鹏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55525156室进行排查,对属地产权方上海林腾室内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经理俞文校的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

证据四: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关于壮鹏公司的民事判决书截屏;

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回函出具的壮鹏公司涉税信息情况;

证据六:对壮鹏公司股东陈豪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信凭证及邮件投递反馈信息;

证据七:对向壮鹏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的代办人骆启忠和壮鹏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代办人丁磊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信凭证及邮件投递反馈信息;

证据八:征询闵行区公安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意见(征求意见函)的寄件凭证;

证据九:向壮鹏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出具验资报告的上海泽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农业银行曹行支行寄送的询问通知书的寄件凭证;

证据十:壮鹏公司开户行上海农业银行曹行支行出具的《现金缴款单》复印件等材料,其中,《现金缴款单》上无邹思恩、陈豪的亲笔签字复印件等材料;

证据十一: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壮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0782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壮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2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29

 

邹思恩:

上海壮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壮鹏公司”)于2007821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12月壮鹏公司股东邹思恩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上海壮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0782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55525156室,股东邹思恩认缴出资人民币25万元,股东陈豪认缴出资人民币25万元。营业期限:2007821日~2027820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壮鹏公司设立登记时的股东之一邹思恩,于20241225日递交的撤销申请一份,表示本人并未登记注册壮鹏公司。

22007821日,壮鹏公司设立时提交的邹思恩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60321日,有效期限:2006.03.21-2026.03.21。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北站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单》显示,邹思恩自述居民身份证遗失,于2007618日到派出所登记报失。可见,壮鹏公司设立时提交的邹思恩身份证为失效证件。

3、对壮鹏公司的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55525156室进行了排查,根据属地产权方上海林腾室内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经理俞文校的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不在现场情况,属地产权方对公司设立登记并不知情。

4、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见壮鹏公司未存在涉诉涉债情况。

5、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壮鹏公司的税收情况,区税务局回函反馈壮鹏公司税务登记的情况: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

6、向壮鹏公司股东陈豪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51810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但信件被退回。

7、向壮鹏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的代办人骆启忠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5189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但信件被退回。

8、向壮鹏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代办人丁磊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5181030分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但信件被退回。

9202513日,向壮鹏公司设立登记时出具验资报告的上海泽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51813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收询问调查,但信件被退回。

10202513日,向壮鹏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户银行的上海农业银行曹行支行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51811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202516日已签收,上海农业银行曹行支行逾期未至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112025114日,本局执法人员至壮鹏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户银行上海农业银行曹行支行进行调查,上海农业银行曹行支行提供了《现金缴款单》复印件等材料,其中,《现金缴款单》上无邹思恩、陈豪的亲笔签字,故无法证明壮鹏公司现金缴款是邹思恩本人所办理。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邹思恩的撤销申请及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

证据二:上海市公安局北站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单》;

证据三:对壮鹏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55525156室进行排查,对属地产权方上海林腾室内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经理俞文校的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

证据四: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关于壮鹏公司的民事判决书截屏;

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回函出具的壮鹏公司涉税信息情况;

证据六:对壮鹏公司股东陈豪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信凭证及邮件投递反馈信息;

证据七:对向壮鹏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的代办人骆启忠和壮鹏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代办人丁磊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信凭证及邮件投递反馈信息;

证据八:征询闵行区公安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意见(征求意见函)的寄件凭证;

证据九:向壮鹏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出具验资报告的上海泽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农业银行曹行支行寄送的询问通知书的寄件凭证;

证据十:壮鹏公司开户行上海农业银行曹行支行出具的《现金缴款单》复印件等材料,其中,《现金缴款单》上无邹思恩、陈豪的亲笔签字复印件等材料;

证据十一: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壮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0782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壮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2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29

 

陈豪:

上海壮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壮鹏公司”)于2007821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12月壮鹏公司股东邹思恩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上海壮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0782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55525156室,股东邹思恩认缴出资人民币25万元,股东陈豪认缴出资人民币25万元。营业期限:2007821日~2027820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壮鹏公司设立登记时的股东之一邹思恩,于20241225日递交的撤销申请一份,表示本人并未登记注册壮鹏公司。

22007821日,壮鹏公司设立时提交的邹思恩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60321日,有效期限:2006.03.21-2026.03.21。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北站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单》显示,邹思恩自述居民身份证遗失,于2007618日到派出所登记报失。可见,壮鹏公司设立时提交的邹思恩身份证为失效证件。

3、对壮鹏公司的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55525156室进行了排查,根据属地产权方上海林腾室内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经理俞文校的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不在现场情况,属地产权方对公司设立登记并不知情。

4、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见壮鹏公司未存在涉诉涉债情况。

5、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壮鹏公司的税收情况,区税务局回函反馈壮鹏公司税务登记的情况: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

6、向壮鹏公司股东陈豪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51810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但信件被退回。

7、向壮鹏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的代办人骆启忠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5189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但信件被退回。

8、向壮鹏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代办人丁磊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5181030分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但信件被退回。

9202513日,向壮鹏公司设立登记时出具验资报告的上海泽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51813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收询问调查,但信件被退回。

10202513日,向壮鹏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户银行的上海农业银行曹行支行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51811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202516日已签收,上海农业银行曹行支行逾期未至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112025114日,本局执法人员至壮鹏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户银行上海农业银行曹行支行进行调查,上海农业银行曹行支行提供了《现金缴款单》复印件等材料,其中,《现金缴款单》上无邹思恩、陈豪的亲笔签字,故无法证明壮鹏公司现金缴款是邹思恩本人所办理。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邹思恩的撤销申请及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

证据二:上海市公安局北站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单》;

证据三:对壮鹏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55525156室进行排查,对属地产权方上海林腾室内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经理俞文校的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

证据四: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关于壮鹏公司的民事判决书截屏;

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回函出具的壮鹏公司涉税信息情况;

证据六:对壮鹏公司股东陈豪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信凭证及邮件投递反馈信息;

证据七:对向壮鹏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的代办人骆启忠和壮鹏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代办人丁磊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信凭证及邮件投递反馈信息;

证据八:征询闵行区公安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意见(征求意见函)的寄件凭证;

证据九:向壮鹏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出具验资报告的上海泽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农业银行曹行支行寄送的询问通知书的寄件凭证;

证据十:壮鹏公司开户行上海农业银行曹行支行出具的《现金缴款单》复印件等材料,其中,《现金缴款单》上无邹思恩、陈豪的亲笔签字复印件等材料;

证据十一: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壮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0782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壮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2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