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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5〕第025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3月7日

 

当事人:上海慕程贸易有限公司

登记(备案)事项: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慕程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的登记

当事人上海慕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慕程公司)于2015年8月5日获准设立登记。2024年9月上海慕程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曾梅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慕程贸易有限公司设立于2015年8月5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DD1095室,法定代表人:曾梅。股东曾梅认缴出资额120万元人民币,股东黄敏认缴出资额8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2015年8月5日至2035年8月4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慕程公司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系曾梅于2010年6月遗失,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已失效。

以上事实有曾梅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咸宁市公安局汀泗桥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予以证明。

综上,慕程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慕程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3月03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