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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220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1月2日

 

 

上海捍良建材有限公司:

上海捍良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捍良公司)于2011614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8月,捍良公司股东赵捍忠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捍良建材有限公司设立于201161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向阳路228517144室,股东赵捍忠认缴出资人民币70万元,股东李良晨认缴出资人民币30万元。营业期限:2011614日~2021613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捍良公司设立登记时的股东之一赵捍忠,于2024812日递交的撤销申请一份,表示本人并未登记注册捍良公司。

22011614日,捍良公司设立时提交的赵捍忠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40911日,有效期限:2004.09.11-2024.09.11。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外冈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赵捍忠于2007511日因证件丢失申请补办了新身份证。可见,捍良公司设立时提交的赵捍忠身份证为失效证件。

3、对捍良公司的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市闵行区向阳路228517144室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查见该公司。

4、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见捍良公司于上海英豪教育进修学院存在民事纠纷,但根据该案的民事判决书,捍良公司并未出庭,下落不明。

5、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捍良公司的税收情况,区税务局回函反馈捍良公司税务登记的情况: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户注销。

6、向捍良公司股东李良晨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9410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202493日已签收,但李良晨未至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7、向捍良公司监事戴毓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969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但信件被退回。

8、向捍良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的代办人王洪茂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959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但信件被退回。

9、向捍良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代办人许佩华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9510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2024829日已签收,许佩华未至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102024115日,向捍良公司设立登记时出具验资报告的上海君之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11129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收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2024118日已签收,但上海君之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逾期未至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112024115日,向捍良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户银行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111210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2024116日已签收,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逾期未至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1220241126日,本局执法人员至捍良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户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进行调查,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提供了《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许佩华和赵捍忠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其中,《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无许佩华、赵捍忠的亲笔签字,且赵捍忠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发日期:2004911日)即为其2007年遗失的身份证,故无法证明玉忠公司开户是赵捍忠本人所办理。

13、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向闵行区公安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邮寄征询相关部门意见,15日内未收到以上四家单位不同意撤销的回函,视为对撤销捍良公司设立登记无反对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赵捍忠的撤销申请及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

证据二:上海市公安局外冈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三:对捍良公司的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市闵行区向阳路228517144室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

证据四: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关于捍良公司的民事判决书截屏;

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回函出具的捍良公司涉税信息情况;

证据六:对捍良公司股东李良晨,监事戴毓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信凭证及邮件投递反馈信息;

证据七:对向捍良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的代办人王洪茂和捍良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代办人许佩华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信凭证及邮件投递反馈信息;

证据八:征询闵行区公安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意见(征求意见函)的寄件凭证;

证据九:向捍良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出具验资报告的上海君之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寄送的询问通知书的寄件凭证;

证据十:捍良公司开户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提供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许佩华和赵捍忠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证据十一: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上海捍良建材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1614日作出的上海捍良建材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4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220

 

赵捍忠:

上海捍良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捍良公司)于2011614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8月,捍良公司股东赵捍忠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捍良建材有限公司设立于201161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向阳路228517144室,股东赵捍忠认缴出资人民币70万元,股东李良晨认缴出资人民币30万元。营业期限:2011614日~2021613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捍良公司设立登记时的股东之一赵捍忠,于2024812日递交的撤销申请一份,表示本人并未登记注册捍良公司。

22011614日,捍良公司设立时提交的赵捍忠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40911日,有效期限:2004.09.11-2024.09.11。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外冈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赵捍忠于2007511日因证件丢失申请补办了新身份证。可见,捍良公司设立时提交的赵捍忠身份证为失效证件。

3、对捍良公司的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市闵行区向阳路228517144室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查见该公司。

4、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见捍良公司于上海英豪教育进修学院存在民事纠纷,但根据该案的民事判决书,捍良公司并未出庭,下落不明。

5、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捍良公司的税收情况,区税务局回函反馈捍良公司税务登记的情况: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户注销。

6、向捍良公司股东李良晨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9410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202493日已签收,但李良晨未至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7、向捍良公司监事戴毓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969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但信件被退回。

8、向捍良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的代办人王洪茂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959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但信件被退回。

9、向捍良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代办人许佩华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9510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2024829日已签收,许佩华未至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102024115日,向捍良公司设立登记时出具验资报告的上海君之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11129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收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2024118日已签收,但上海君之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逾期未至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112024115日,向捍良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户银行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111210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2024116日已签收,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逾期未至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1220241126日,本局执法人员至捍良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户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进行调查,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提供了《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许佩华和赵捍忠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其中,《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无许佩华、赵捍忠的亲笔签字,且赵捍忠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发日期:2004911日)即为其2007年遗失的身份证,故无法证明玉忠公司开户是赵捍忠本人所办理。

13、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向闵行区公安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邮寄征询相关部门意见,15日内未收到以上四家单位不同意撤销的回函,视为对撤销捍良公司设立登记无反对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赵捍忠的撤销申请及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

证据二:上海市公安局外冈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三:对捍良公司的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市闵行区向阳路228517144室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

证据四: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关于捍良公司的民事判决书截屏;

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回函出具的捍良公司涉税信息情况;

证据六:对捍良公司股东李良晨,监事戴毓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信凭证及邮件投递反馈信息;

证据七:对向捍良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的代办人王洪茂和捍良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代办人许佩华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信凭证及邮件投递反馈信息;

证据八:征询闵行区公安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意见(征求意见函)的寄件凭证;

证据九:向捍良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出具验资报告的上海君之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寄送的询问通知书的寄件凭证;

证据十:捍良公司开户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提供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许佩华和赵捍忠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证据十一: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上海捍良建材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1614日作出的上海捍良建材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4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220

 

李良晨

上海捍良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捍良公司)于2011614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8月,捍良公司股东赵捍忠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捍良建材有限公司设立于201161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向阳路228517144室,股东赵捍忠认缴出资人民币70万元,股东李良晨认缴出资人民币30万元。营业期限:2011614日~2021613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捍良公司设立登记时的股东之一赵捍忠,于2024812日递交的撤销申请一份,表示本人并未登记注册捍良公司。

22011614日,捍良公司设立时提交的赵捍忠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40911日,有效期限:2004.09.11-2024.09.11。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外冈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赵捍忠于2007511日因证件丢失申请补办了新身份证。可见,捍良公司设立时提交的赵捍忠身份证为失效证件。

3、对捍良公司的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市闵行区向阳路228517144室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查见该公司。

4、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见捍良公司于上海英豪教育进修学院存在民事纠纷,但根据该案的民事判决书,捍良公司并未出庭,下落不明。

5、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捍良公司的税收情况,区税务局回函反馈捍良公司税务登记的情况: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户注销。

6、向捍良公司股东李良晨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9410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202493日已签收,但李良晨未至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7、向捍良公司监事戴毓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969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但信件被退回。

8、向捍良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的代办人王洪茂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959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但信件被退回。

9、向捍良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代办人许佩华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9510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2024829日已签收,许佩华未至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102024115日,向捍良公司设立登记时出具验资报告的上海君之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11129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收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2024118日已签收,但上海君之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逾期未至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112024115日,向捍良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户银行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111210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2024116日已签收,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逾期未至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1220241126日,本局执法人员至捍良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户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进行调查,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提供了《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许佩华和赵捍忠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其中,《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无许佩华、赵捍忠的亲笔签字,且赵捍忠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发日期:2004911日)即为其2007年遗失的身份证,故无法证明玉忠公司开户是赵捍忠本人所办理。

13、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向闵行区公安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邮寄征询相关部门意见,15日内未收到以上四家单位不同意撤销的回函,视为对撤销捍良公司设立登记无反对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赵捍忠的撤销申请及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

证据二:上海市公安局外冈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三:对捍良公司的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市闵行区向阳路228517144室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

证据四: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关于捍良公司的民事判决书截屏;

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回函出具的捍良公司涉税信息情况;

证据六:对捍良公司股东李良晨,监事戴毓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信凭证及邮件投递反馈信息;

证据七:对向捍良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的代办人王洪茂和捍良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代办人许佩华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信凭证及邮件投递反馈信息;

证据八:征询闵行区公安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意见(征求意见函)的寄件凭证;

证据九:向捍良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出具验资报告的上海君之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寄送的询问通知书的寄件凭证;

证据十:捍良公司开户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提供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许佩华和赵捍忠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证据十一: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上海捍良建材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1614日作出的上海捍良建材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4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