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琪逸蔚(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登记(备案)事项: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的准予琪逸蔚(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琪逸蔚(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获准设立登记。2024年5月琪逸蔚(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高淇义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琪逸蔚(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琪逸蔚公司”)成立于2021年10月19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法定代表人:王杰,股东:王杰、高淇义。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经营期限:2021年10月19日至不约定期限。 经查明,琪逸蔚公司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股东高淇义身份证系高淇义于2021年2月遗失,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且琪逸蔚公司设立登记时高淇义的电子签名行为无效。 以上事实有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十陵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材料予以证明。 综上,琪逸蔚(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的准予琪逸蔚(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03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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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5〕第020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