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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沪市监注闵撤登字〔2025〕055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4月30日

 

 

当事人:上海涛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CUE50L 
住所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234
撤销登记(备案)事项: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114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涛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

 

当事人上海涛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114日获准设立登记。20249月上海涛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董金权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涛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11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234层。法定代表人、股东:胡鹏鹏,监事:董金权,营业期限:2020114日至2030113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上海涛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董金权身份证已失效,登记(备案)为上海涛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监事身份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申请人董金权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对该公司注册地招商平台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社区股份合作社陆春锋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

证据三: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征询意见函》和《协助调查函》的邮寄回执1份,本机关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1份;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调查结果1份;

证据五:通过裁判文书网相关截图1份;

证据六:对涛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鹏鹏制发了询问通知书,无法取得联系;

证据七: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涛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20253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制发了《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16号),告知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撤销登记(备案)事项以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114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涛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5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