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坤威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登记事项:我局于2007年08月29日核准的上海坤威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
上海坤威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07年08月29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4月上海坤威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玉基赫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坤威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07年08月2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3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951号综合业务楼1层1003室,法定代表人为玉基赫,股东:玉基赫、黄功鑫。经营期限:2007年08月29日-2017年08月28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上海坤威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07年08月29日申请企业设立登记,而玉基赫称其身份证于2006年1月遗失,并于2006年1月24日在沈阳市铁西区原十二路派出所补办了新的身份证。因此,上海坤威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开业时提交审核的身份证原件为玉基赫已遗失的失效身份证。 2、上海坤威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存在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3、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4、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向税务部门协查,查见该公司申领发票数量为5700,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户注销。 5、向开业登记时的经办人李志萍邮寄询问通知书,该信件被退回,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6、向另一股东黄功鑫邮寄询问通知书,信件被其家人代收,但其并未按时至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7、向开业登记时出具验资报告的上海信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邮寄询问通知书,收到回复:开业登记时提交的《验资报告》与正式报告相符,内容真实,但因超过保管年限10年,审计档案已销毁,无法得知该公司承办验资报告的具体人员姓名。 8、向该公司验资报告上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浦江支行寄送询问通知书,未收到回复。 9、向该公司住所地邮寄询问通知书,信件被退回,该地址管理方上海零号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该公司住所地为集中登记地,该公司实际经营地不在该地。 10、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玉基赫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工人村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 3、对该公司及相关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寄送询问通知书的邮寄凭证1份。 4、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人民法院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1份; 5、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1份。 6、向该公司开业登记的经办人李志萍邮寄询问通知书的寄信凭证及退信1份; 7、向该公司另一股东黄功鑫邮寄询问通知书的寄信凭证1份; 8、上海零号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 9、向该公司住所地邮寄询问通知书的寄信凭证及退信1份; 10、税务机关发票发售清册、纳税人基础信息报告表、非正常户查询表各1份。 综上,上海坤威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07年08月29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坤威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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