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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08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1月31日

 

 

被许可人:国电江南(上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2MAC21FEQ98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221114日核准的国电江南(上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国电江南(上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1114日取得公司设立登记,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国电江南(上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涉嫌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国电江南(上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设立于2022111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张振业,注册资金50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7580111支弄1-42层商场1-42207室,股东国家电力公司认缴出资人民币50000万元。经营期限:20221114日——不约定期限。登记状态:确立。

经查,国电江南(上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设立登记时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企业人员信息表、章程、股东决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股东国家电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我局对设立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经查询,国电江南(上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也未有行政处罚信息和投诉举报信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查询国电江南(上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信息,未查见相关裁判信息。

我局调取了国电江南 (上海) 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登记材料,登记材料显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振业,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 7580111支弄1-42层商场1-4 2207 室,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为许鸣,公司监事为王晋楠,财务负责人为陈禹汐,股东为国家电力公司,持股比例100%,在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章程、股东决定和营业执照页面均盖有“国家电力公司”字样公章及国家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严”字样签名,上述材料落款日期均为 20221024日。

国家电力公司发举报信称自 20036 30日起,国家电力公司再无任何投资经营行为,且公章未对外进行注册使用。国电江南(上海 )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假冒国家电力公司作为股东虚假登记的情况。

经查,国电江南(上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7580111支弄1-42层商场1-42207室的出租方为上海市梅陇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该司招商经理徐昊炜与上海众欣发展有限公司招商经理许鸣共同负责国电江南(上海 )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事宜。许鸣负责制作相关注册材料并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送给国电江南(上海) 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业,由张振业打印完成并签字盖章后带到注册窗口,注册材料中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产权材料由徐昊炜制作并提供给注册窗口。20221111日,国电江南(上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张振业、上海市梅陇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徐昊炜和上海众欣发展有限公司许鸣三人共同前往上海市秀文路600号闵行区行政服务中心商事登记窗口提交材料,完成国电江南(上海 )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

执法人员前往国电江南(上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 7580111支弄1-42层商场1-42207室现场检查,该地址为上海尚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闵行第三分公司的实际经营办公地址。

执法人员对国电江南 (上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即财务总监张燕进行询问。张燕称,国电江南(上海) 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成立至今未开展过任何业务,无经营收入。张燕的办公地址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71号钱江大厦14AH,而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业、总裁助理兼监事王晋楠及财务经理姜月的经常居住地和办公地址均在辽宁盘锦。国电江南(上海 )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从未在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7580111支弄1-42层商场1-42207室开展过任何经营活动。国电江南(上海 )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无法说明上述公司登记材料中加盖“国家电力公司”字样公章及国家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严”字样签名的具体办理过程,也无法提供国电江南( 上海) 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国家电力公司开展合作的证明材料。

执法人员对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姚中涛进行询问。姚中涛提供了2003年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组建方案》和《国家电网公司章程》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3]268号文件)文件,证明了在国家电力公司保留期间,授权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使用和管理国家电力公司的印章。姚中涛另提供了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延缓注销国家电力公司复函(发改办能源[2004]1147号)文件,证明了在国家电力公司存续期内,除电力体制改革收尾工作的需要外,国家电力公司印章不用于其他用途。姚中涛对国电江南(上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材料中所盖四处“国家电力公司”字样公章进行辨别,称其外圈明显小于国家电力公司持有公章,且字符间距窄于国家电力公司持有公章。

我局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国电江南(上海 )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材料中所盖的“国家电力公司”字样公章进行公章鉴定。20231228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需检的国电江南(上海 )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材料中所盖四枚“国家电力公司”印文与样本国家电力公司举报信中所盖“国家电力公司”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因此,国电江南(上海 )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注册登记材料中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章程、股东决定和营业执照为虚假材料。

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目前,国电江南 (上海 ) 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税务状态为注销。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国家电力公司向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举报信和情况说明,证明了国家电力公司从未出资设立过国电江南(上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且公司印章自2003630日起从未对外进行注册使用。

2、国家电力公司向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姚中涛身份证复印件和国家电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举报人和相关人员的身份。

3、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组建方案》和《国家电网公司章程》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3]268号文件)文件,证明了在国家电力公司保留期间,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有权使用和管理国家电力公司的印章。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延缓注销国家电力公司复函(发改办能源[2004]1147号)文件证明了在国家电力公司存续期内,除电力体制改革收尾工作的需要外,国家电力公司印章不用于其他用途。

4、对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7580111支弄1-42层商场1-42207室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了该地址为上海尚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闵行第三分公司的实际经营办公地址,国电江南(上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未在该地址办公经营。

5、我局执法人员于区局档案室调取的国电江南(上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登记注册材料,对上海梅陇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招商经理徐昊炜所制作的询问笔录和有关材料、对国电江南(上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张燕所制作的询问笔录和有关材料、对国家电力公司授权委托人姚中涛所制作的询问笔录和有关材料,以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了国电江南(上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业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事实。                                                                                                  

6、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向闵行区公安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民法院邮寄《征求意见函》,征询相关部门撤销意见。15日内未收到上述四家单位不同意撤销的回函,视为对撤销国电江南(上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无反对意见。

7、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被许可人国电江南(上海 )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注册登记材料中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章程、股东决定和营业执照为虚假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于20221114日核准的国电江南(上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