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蕊芯贸易有限公司 登记(备案)事项: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蕊芯贸易有限公司变更登记 当事人上海蕊芯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获准变更登记。2023年10月30日上海蕊芯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王一春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变更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蕊芯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15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2727室,经营期限:2010年7月15日至2020年7月14日。2016年4月5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王雪红,股东变更登记为王雪红、王一春,监事备案为王一春。目前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上海蕊芯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时提交的身份证系王一春遗失,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 以上事实有王一春本人的撤销申请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老港派出所挂失申报回执等材料予以证明。 综上,上海蕊芯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蕊芯贸易有限公司变更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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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4〕第053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