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筑增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3MA1GKYWP3A 住所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幢1层 撤销登记(备案)事项: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筑增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的登记中的监事备案
当事人上海筑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获准设立登记。2024年12月公司监事邢玉周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筑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增公司)设立于2016年10月10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350万人民币,住所: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885号6幢C楼0548室,法定代表人:王洪斌,监事备案:邢玉周。股东王洪斌认缴出资额35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2016年10月10日至2036年10月9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2020年8月6日完成变更登记,住所由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885号6幢C楼0548室变更为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幢1层。
经查明,筑增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邢玉周身份证已失效,登记(备案)为筑增公司的监事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申请人邢玉周提供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证据二:邮寄给筑增公司委托代理人顾佩兰和财务负责人甘萍的双挂号信。
证据三:上海众欣经济城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
证据四: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五: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六: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的登记信息查询确认结果。
证据七:邮寄给法定代表人兼股东王洪斌的双挂号信。
证据八:其他证明材料。
综上,上海筑增商贸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2025年3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30号),告知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撤销登记(备案)事项以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筑增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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