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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 002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2月10日

 

 

上海笪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笪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20811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10上海笪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支学军向本局申请撤销上海笪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笪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81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234层。营业期限:2020811日至2030810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上海笪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我局对上述设立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经查明:

1、支学军自述其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注册了公司,并提供了长春市公安局孟家屯派出所出具的查询数据表格,证明支学军在20196月补办了身份证,申领原因是“证件丢失补领”,可见笪玄公司设立时提供的身份证(有效期:2018115日——2038115日)已失效。

2、对笪玄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员工陆春锋进行了询问调查:称其未见过支学军,相关签字具体谁签的其不知情,因为并没有要求让支学军在他们面前见证签字。身份证来源无法查清。

3、上海笪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234,该处为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社区股份合作社招商平台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查见该公司涉诉情况:无

5、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协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该公司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6、对笪玄公司的监事金银海制发了询问通知书,但信件被退回,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7、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明上海笪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支学军的电子签名行为无效。

8、我局向税务闵行区分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人民法院、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支学军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申请人支学军提供长春市孟家屯派出所证明1份;

证据三:对该公司注册地招商平台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社区股份合作社陆春锋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

证据四: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征询意见函》和《协助调查函》的邮寄回执1份,本机关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1份;

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调查结果1份;

证据六:通过裁判文书网相关截图1份;

证据七:对笪玄公司的监事金银海寄送询问通知书的退信信封复印件1份;

证据八: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

综上,上海笪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列》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81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笪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 002

支学军:

上海笪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20811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10上海笪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支学军向本局申请撤销上海笪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笪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81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234层。营业期限:2020811日至2030810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上海笪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我局对上述设立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经查明:

1、支学军自述其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注册了公司,并提供了长春市公安局孟家屯派出所出具的查询数据表格,证明支学军在20196月补办了身份证,申领原因是“证件丢失补领”,可见笪玄公司设立时提供的身份证(有效期:2018115日——2038115日)已失效。

2、对笪玄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员工陆春锋进行了询问调查:称其未见过支学军,相关签字具体谁签的其不知情,因为并没有要求让支学军在他们面前见证签字。身份证来源无法查清。

3、上海笪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234,该处为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社区股份合作社招商平台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查见该公司涉诉情况:无

5、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协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该公司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6、对笪玄公司的监事金银海制发了询问通知书,但信件被退回,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7、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明上海笪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支学军的电子签名行为无效。

8、我局向税务闵行区分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人民法院、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支学军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申请人支学军提供长春市孟家屯派出所证明1份;

证据三:对该公司注册地招商平台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社区股份合作社陆春锋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

证据四: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征询意见函》和《协助调查函》的邮寄回执1份,本机关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1份;

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调查结果1份;

证据六:通过裁判文书网相关截图1份;

证据七:对笪玄公司的监事金银海寄送询问通知书的退信信封复印件1份;

证据八: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

综上,上海笪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列》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81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笪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