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一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当事人上海一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获准设立登记。2025年1月13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高博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一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7BRHKM06,设立于2021年9月14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人民币128万,股东林新、高博,法定代表人高博,监事林新,住所: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11幢2楼。股东林新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7.6万元,股东高博认缴出资额人民币70.4万元。营业期限:2021年9月14日至2061年9月13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上海一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身份证系高博于2020年7月10日挂失,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且上海一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高博的电子签名行为无效,登记(备案)为上海一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协查材料,证明上海一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 2、中国裁判文书网关于上海一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查询结果截图,证明上海一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无涉诉情况; 3、我局内部系统查询的关于上海一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证明上海一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无对外投资; 4、向上海一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及股东、监事林新身份证地址寄送的询问通知书及相关国内挂号信函收据、退信,证明我局联系上海一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及股东、监事林新无果; 5、北京市公安局将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信,证明高博于2020年7月10日因证件丢失补领办理了居民身份证,原居民身份证已失效; 6、上海一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材料扫描件,证明登记材料中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高博的身份证为失效证件; 7、申请人高博提交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证明申请人发现失效身份证被他人冒用设立了上海一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8、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寄送的征求意见函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证明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9、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上海一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在申请数字证书过程中高博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10、我局对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11幢2楼集中登记地代理人何欣凯进行的询问笔录,证明何欣凯申请办理上海一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情况以及该公司现不在住所实地经营的情况。 11、涉案的其它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一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2025年4月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送达了《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46号),告知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撤销登记(备案)事项以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的准予上海一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05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