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上海绍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7BE0380X 利害关系人(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马长志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21年9月18日核准的上海绍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
2022年10月20日,上海绍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长志向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撤销申请,称绍溢公司2021年9月18日设立登记系他人冒用其身份证所办理的,绍溢公司的设立马长志并不知情,其本人从未在该公司设立的相关文件上签字,也从未委托他人来办理该公司设立登记。本局依申请主动展开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经查明,2021年9月18日上海绍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是有人冒充马长志本人签署相关文件办理的,该公司的设立不是马长志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其他人员用其遗失的身份证办理的,是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马长志本人的撤销申请及证明材料、闵行区税务局向我局提供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经办人员翁建华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上海绍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8日核准的上海绍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四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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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4)第013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