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
上海亿庄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19年7月15日你向本局申请撤销上海亿庄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亿庄实业有限公司设立于2015年7月1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实收资本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VC1108室。股东陈明认缴额120万人民币,股东曹小琴认缴额80万人民币。经营期限:2015年7月17日至2035年7月16日,已于2019年2月吊销。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亿庄公司在开业登记时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章程、股东会决议、住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我局对开业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现查明:
1、陈明自述曾遗失身份证,随后于2013年03月28日、2014年4月1日两次在安徽省公安局五河县公安局头铺派出所申领了新的身份证,并提交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的证明。因通过支付宝芝麻信用发现名下存在亿庄公司,但本人从未办理或授权他人出资办理亿庄公司的设立或签署过任何相关文件,并于2019年6月6日向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莘松派出所报案,提交了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
2、2015年7月亿庄公司开业时提交的陈明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11年05月16日-2021年05月16日。而根据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的证明显示,陈明在2013年03月28日、2014年4月1日两次补办了一张身份证,新身份证签发日期为2014年04月01日-2024年04月01日,即2011年签发的身份证在2015年7月17日就已经不在他的控制之下。
3、对亿庄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人员朱安暘进行了询问调查。向亿庄公司企业核名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莉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但未取得联系。
4、对亿庄公司开业登记时的另一股东曹小琴发了询问通知书,无法取得联系。
5、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未发现亿庄公司有涉诉情况。
6、亿庄公司自设立以来从未报过企业年报,已于2019年4月被吊销营业执照;税务部门经查询系统,截至出证当日,该企业从未办理过税务登记。
7、我局向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等部门发函《征求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亿庄公司开业登记的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8、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陈明的撤销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
证据三:朱安暘的询问笔录、邮寄给陈莉的双挂号信件;
证据四:邮寄给股东曹小琴的双挂号信件;
证据五: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截图证明;
证据六:对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函。
证据七:其他证明材料。
综上,亿庄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亿庄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80号
曹小琴:
上海亿庄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19年7月15日上海亿庄实业有限公司股东陈明向本局申请撤销上海亿庄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亿庄实业有限公司设立于2015年7月1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实收资本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VC1108室。股东陈明认缴额120万人民币,股东曹小琴认缴额80万人民币。经营期限:2015年7月17日至2035年7月16日,已于2019年2月吊销。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亿庄公司在开业登记时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章程、股东会决议、住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我局对开业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现查明:
1、陈明自述曾遗失身份证,随后于2013年03月28日、2014年4月1日两次在安徽省公安局五河县公安局头铺派出所申领了新的身份证,并提交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的证明。因通过支付宝芝麻信用发现名下存在亿庄公司,但本人从未办理或授权他人出资办理亿庄公司的设立或签署过任何相关文件,并于2019年6月6日向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莘松派出所报案,提交了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
2、2015年7月亿庄公司开业时提交的陈明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11年05月16日-2021年05月16日。而根据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的证明显示,陈明在2013年03月28日、2014年4月1日两次补办了一张身份证,新身份证签发日期为2014年04月01日-2024年04月01日,即2011年签发的身份证在2015年7月17日就已经不在他的控制之下。
3、对亿庄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人员朱安暘进行了询问调查。向亿庄公司企业核名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莉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但未取得联系。
4、对亿庄公司开业登记时的另一股东曹小琴发了询问通知书,无法取得联系。
5、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未发现亿庄公司有涉诉情况。
6、亿庄公司自设立以来从未报过企业年报,已于2019年4月被吊销营业执照;税务部门经查询系统,截至出证当日,该企业从未办理过税务登记。
7、我局向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等部门发函《征求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亿庄公司开业登记的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8、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陈明的撤销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
证据三:朱安暘的询问笔录、邮寄给陈莉的双挂号信件;
证据四:邮寄给股东曹小琴的双挂号信件;
证据五: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截图证明;
证据六:对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函。
证据七:其他证明材料。
综上,亿庄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亿庄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80号
上海亿庄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亿庄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19年7月15日你公司股东陈明向本局申请撤销上海亿庄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亿庄实业有限公司设立于2015年7月1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实收资本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VC1108室。股东陈明认缴额120万人民币,股东曹小琴认缴额80万人民币。经营期限:2015年7月17日至2035年7月16日,已于2019年2月吊销。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亿庄公司在开业登记时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章程、股东会决议、住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我局对开业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现查明:
1、陈明自述曾遗失身份证,随后于2013年03月28日、2014年4月1日两次在安徽省公安局五河县公安局头铺派出所申领了新的身份证,并提交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的证明。因通过支付宝芝麻信用发现名下存在亿庄公司,但本人从未办理或授权他人出资办理亿庄公司的设立或签署过任何相关文件,并于2019年6月6日向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莘松派出所报案,提交了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
2、2015年7月亿庄公司开业时提交的陈明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11年05月16日-2021年05月16日。而根据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的证明显示,陈明在2013年03月28日、2014年4月1日两次补办了一张身份证,新身份证签发日期为2014年04月01日-2024年04月01日,即2011年签发的身份证在2015年7月17日就已经不在他的控制之下。
3、对亿庄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人员朱安暘进行了询问调查。向亿庄公司企业核名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莉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但未取得联系。
4、对亿庄公司开业登记时的另一股东曹小琴发了询问通知书,无法取得联系。
5、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未发现亿庄公司有涉诉情况。
6、亿庄公司自设立以来从未报过企业年报,已于2019年4月被吊销营业执照;税务部门经查询系统,截至出证当日,该企业从未办理过税务登记。
7、我局向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等部门发函《征求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亿庄公司开业登记的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8、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陈明的撤销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
证据三:朱安暘的询问笔录、邮寄给陈莉的双挂号信件;
证据四:邮寄给股东曹小琴的双挂号信件;
证据五: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截图证明;
证据六:对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函。
证据七:其他证明材料。
综上,亿庄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亿庄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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