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浩:
上海讯格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18年1月23日你向本局申请撤销上海讯格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讯格实业有限公司设立于2015年7月1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实收资本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VC1095室。股东汪浩认缴额100万人民币,股东夏建粮认缴额100万人民币。经营期限:2015年7月17日至2035年7月16日,已于2019年4月吊销。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讯格公司在开业登记时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章程、股东会决议、住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我局对开业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现查明:
1、汪浩自述于2015年3月在江苏太仓丢失身份证,一周后回皖在户籍地安徽省公安局肥西县公安局申领了新的身份证。2017年12月其收到肥西县地税局告知其名下存在讯格公司,但本人从未办理或授权他人出资办理讯格公司的设立或签署过任何相关文件。
2、2015年7月讯格公司开业时提交的汪浩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14年10月31日-2034年10月31日。而汪浩新身份证签发日期为2015年03月02日-2035年03月02日,即2014年签发的身份证在2015年6月17日就已经不在他的控制之下。
3、对讯格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人员朱安暘,上海翔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招商人员翁唐骏、中介人员金叶进行了询问调查。金叶系另一中介张广明所托(张广明已无法联系)办理讯格公司营业执照。张广明将汪浩、崔成身份证原件、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名称核准材料交给金叶的员工陈莉办好名称核准,张广明再将签好字、贴了身份证复印件的办照材料交给金叶,金叶交给翁唐骏,翁唐骏交给朱安暘,朱安暘递交给窗口办理营业执照。
4、对讯格公司开业登记时的另一股东夏建粮发了询问通知书,无法取得联系。
5、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未发现讯格公司有涉诉情况。
6、讯格公司自设立以来从未报过企业年报,已于2019年4月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已于2015年11月03日被税务部门认定为纳税非正常户。
7、我局向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等部门发函《征求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角六公司开业登记的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8、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汪浩的撤销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朱安暘、翁唐骏、金叶的询问笔录;
证据三:邮寄给股东崔成的双挂号信件;
证据四: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截图证明;
证据五:对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函。
证据六:其他证明材料。
综上,讯格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讯格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25号
夏建粮:
上海讯格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18年1月23日上海讯格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汪浩向本局申请撤销上海讯格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讯格实业有限公司设立于2015年7月1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实收资本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VC1095室。股东汪浩认缴额100万人民币,股东夏建粮认缴额100万人民币。经营期限:2015年7月17日至2035年7月16日,已于2019年4月吊销。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讯格公司在开业登记时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章程、股东会决议、住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我局对开业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现查明:
1、汪浩自述于2015年3月在江苏太仓丢失身份证,一周后回皖在户籍地安徽省公安局肥西县公安局申领了新的身份证。2017年12月其收到肥西县地税局告知其名下存在讯格公司,但本人从未办理或授权他人出资办理讯格公司的设立或签署过任何相关文件。
2、2015年7月讯格公司开业时提交的汪浩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14年10月31日-2034年10月31日。而汪浩新身份证签发日期为2015年03月02日-2035年03月02日,即2014年签发的身份证在2015年6月17日就已经不在他的控制之下。
3、对讯格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人员朱安暘,上海翔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招商人员翁唐骏、中介人员金叶进行了询问调查。金叶系另一中介张广明所托(张广明已无法联系)办理讯格公司营业执照。张广明将汪浩、崔成身份证原件、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名称核准材料交给金叶的员工陈莉办好名称核准,张广明再将签好字、贴了身份证复印件的办照材料交给金叶,金叶交给翁唐骏,翁唐骏交给朱安暘,朱安暘递交给窗口办理营业执照。
4、对讯格公司开业登记时的另一股东夏建粮发了询问通知书,无法取得联系。
5、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未发现讯格公司有涉诉情况。
6、讯格公司自设立以来从未报过企业年报,已于2019年4月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已于2015年11月03日被税务部门认定为纳税非正常户。
7、我局向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等部门发函《征求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角六公司开业登记的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8、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汪浩的撤销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朱安暘、翁唐骏、金叶的询问笔录;
证据三:邮寄给股东崔成的双挂号信件;
证据四: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截图证明;
证据五:对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函。
证据六:其他证明材料。
综上,讯格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讯格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25号
上海讯格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讯格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18年1月23日你公司股东汪浩向本局申请撤销上海讯格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讯格实业有限公司设立于2015年7月1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实收资本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VC1095室。股东汪浩认缴额100万人民币,股东夏建粮认缴额100万人民币。经营期限:2015年7月17日至2035年7月16日,已于2019年4月吊销。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讯格公司在开业登记时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章程、股东会决议、住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我局对开业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现查明:
1、汪浩自述于2015年3月在江苏太仓丢失身份证,一周后回皖在户籍地安徽省公安局肥西县公安局申领了新的身份证。2017年12月其收到肥西县地税局告知其名下存在讯格公司,但本人从未办理或授权他人出资办理讯格公司的设立或签署过任何相关文件。
2、2015年7月讯格公司开业时提交的汪浩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14年10月31日-2034年10月31日。而汪浩新身份证签发日期为2015年03月02日-2035年03月02日,即2014年签发的身份证在2015年6月17日就已经不在他的控制之下。
3、对讯格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人员朱安暘,上海翔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招商人员翁唐骏、中介人员金叶进行了询问调查。金叶系另一中介张广明所托(张广明已无法联系)办理讯格公司营业执照。张广明将汪浩、崔成身份证原件、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名称核准材料交给金叶的员工陈莉办好名称核准,张广明再将签好字、贴了身份证复印件的办照材料交给金叶,金叶交给翁唐骏,翁唐骏交给朱安暘,朱安暘递交给窗口办理营业执照。
4、对讯格公司开业登记时的另一股东夏建粮发了询问通知书,无法取得联系。
5、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未发现讯格公司有涉诉情况。
6、讯格公司自设立以来从未报过企业年报,已于2019年4月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已于2015年11月03日被税务部门认定为纳税非正常户。
7、我局向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等部门发函《征求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角六公司开业登记的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8、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汪浩的撤销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朱安暘、翁唐骏、金叶的询问笔录;
证据三:邮寄给股东崔成的双挂号信件;
证据四: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截图证明;
证据五:对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函。
证据六:其他证明材料。
综上,讯格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讯格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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