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上海艾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登记(备案)事项: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艾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的登记 当事人上海艾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获准设立登记。2023年10月股东兼法定代表人薛浩民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艾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立于2021年9月2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经营期限:2021年9月2日至2041年9月1日。 经查明,上海艾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身份证系薛浩民遗失,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 以上事实有薛浩民的撤销申请书及2020年6月12日补办的身份证复印件、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东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材料予以证明。 综上,上海艾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艾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的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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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4〕第051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