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国栋 : 上海遵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遵为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5月你向本局申请撤销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遵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F36Q41,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为2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王伯文,住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号,经营期限2021年8月13日至不约定期限。 经调查: 1、当事人杜国栋向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撤销上海遵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事备案的申请,表示本人并不知晓遵为公司,未同意担任过遵为公司的股东、监事,其本人从未在该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文件上签字。 2、当事人杜国栋向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朔州市公安局北旺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表示其2021年4月19日因证件丢失补领身份证。 3、查阅遵为公司2021年8月13日核准设立登记的档案资料,该公司设立时所提交的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2008年8月25日至2028年8月25日。根据朔州市公安局北旺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遵为公司设立登记时所提交的杜国栋的身份证明为已失效的身份证,并不是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4、2024年1月10日,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以挂号信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遵为公司的税务情况,区税务局回函提供了税务情况。 5、2024年1月10日,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以挂号信方式向遵为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王伯文身份证记载住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到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王伯文未能送达《询问通知书》。 6、2024年1月22日,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对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办证部经理火人杰进行了询问调查,被询问人表示未见过杜国栋本人,未核验过杜国栋身份证原件。 7、2024年1月22日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对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招商部工作人员张浩原进行了询问调查,被询问人表示并不认识杜国栋,也未见过杜国栋本人,未核验过杜国栋身份证原件,遵为公司登记材料是由中介公司提供的。 8、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遵为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证明杜国栋在获得数字证书过程中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9、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未查见遵为公司存在涉诉情况。 10、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以上事实有你提供的撤销申请书、情况说明、询问笔录以及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等予以证明。 综上,上海遵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的准予上海遵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法制机构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72号
上海遵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遵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遵为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5月你公司股东杜国栋向本局申请撤销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遵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F36Q41,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为2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王伯文,住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号,经营期限2021年8月13日至不约定期限。 经调查: 1、当事人杜国栋向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撤销上海遵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事备案的申请,表示本人并不知晓遵为公司,未同意担任过遵为公司的股东、监事,其本人从未在该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文件上签字。 2、当事人杜国栋向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朔州市公安局北旺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表示其2021年4月19日因证件丢失补领身份证。 3、查阅遵为公司2021年8月13日核准设立登记的档案资料,该公司设立时所提交的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2008年8月25日至2028年8月25日。根据朔州市公安局北旺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遵为公司设立登记时所提交的杜国栋的身份证明为已失效的身份证,并不是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4、2024年1月10日,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以挂号信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遵为公司的税务情况,区税务局回函提供了税务情况。 5、2024年1月10日,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以挂号信方式向遵为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王伯文身份证记载住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到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王伯文未能送达《询问通知书》。 6、2024年1月22日,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对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办证部经理火人杰进行了询问调查,被询问人表示未见过杜国栋本人,未核验过杜国栋身份证原件。 7、2024年1月22日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对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招商部工作人员张浩原进行了询问调查,被询问人表示并不认识杜国栋,也未见过杜国栋本人,未核验过杜国栋身份证原件,遵为公司登记材料是由中介公司提供的。 8、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遵为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证明杜国栋在获得数字证书过程中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9、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未查见遵为公司存在涉诉情况。 10、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以上事实有你提供的撤销申请书、情况说明、询问笔录以及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等予以证明。 综上,上海遵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的准予上海遵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法制机构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72号
王伯文: 上海遵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遵为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5月遵为公司股东杜国栋向本局申请撤销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遵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F36Q41,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为2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王伯文,住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号,经营期限2021年8月13日至不约定期限。 经调查: 1、当事人杜国栋向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撤销上海遵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事备案的申请,表示本人并不知晓遵为公司,未同意担任过遵为公司的股东、监事,其本人从未在该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文件上签字。 2、当事人杜国栋向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朔州市公安局北旺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表示其2021年4月19日因证件丢失补领身份证。 3、查阅遵为公司2021年8月13日核准设立登记的档案资料,该公司设立时所提交的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2008年8月25日至2028年8月25日。根据朔州市公安局北旺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遵为公司设立登记时所提交的杜国栋的身份证明为已失效的身份证,并不是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4、2024年1月10日,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以挂号信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遵为公司的税务情况,区税务局回函提供了税务情况。 5、2024年1月10日,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以挂号信方式向遵为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王伯文身份证记载住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到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王伯文未能送达《询问通知书》。 6、2024年1月22日,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对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办证部经理火人杰进行了询问调查,被询问人表示未见过杜国栋本人,未核验过杜国栋身份证原件。 7、2024年1月22日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对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招商部工作人员张浩原进行了询问调查,被询问人表示并不认识杜国栋,也未见过杜国栋本人,未核验过杜国栋身份证原件,遵为公司登记材料是由中介公司提供的。 8、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遵为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证明杜国栋在获得数字证书过程中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9、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未查见遵为公司存在涉诉情况。 10、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以上事实有你提供的撤销申请书、情况说明、询问笔录以及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等予以证明。 综上,上海遵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的准予上海遵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法制机构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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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72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