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昱友实业有限公司 登记(备案)事项: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2月0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昱友实业有限公司变更的登记 当事人上海昱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友公司)于2016年12月07日获准变更登记。2024年6月上海昱友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李睿雅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变更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晨珑汽车装潢有限公司设立于2005年11月21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89号,法定代表人:李顺。股东李顺认缴出资额人民币45万元,股东李珏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万元。上海晨珑汽车装潢有限公司经多次变更登记,2012年05月08日企业名称变更为上海昱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变更为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E1116室,2016年12月07日法定代表人由蔡光野变更为洪更云,股东及出资情况由上海坦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坦益公司)认缴出资额人民币350万元、李睿雅认缴出资额人民币650万元变更为上海硕更实业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00万元、上海恣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恣颖公司)认缴出资额人民币900万元。 2024年08月15日,我局依闵行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2执63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股东上海恣颖实业有限公司65%股权变更登记到李睿雅名下。 经查明,昱友公司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上“李睿雅”的签字并非其本人签署,该《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李睿雅提供的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沪0112民初27567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沪01民终1493号),以及笔记鉴定材料《文检鉴定意见书》(华政[2022]物证(文)鉴字第A-1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23]技鉴字第162号)等予以证明。 综上,昱友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2月0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昱友实业有限公司变更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3日 |